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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与战后中东社会现代化

时间:2009-07-20 16:54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中东是伊斯兰教的发源地和传播地。伊斯兰教是一种涉世性极强的宗教,政教合一、  族教混同、两世兼重是其根本特点。所以,在中东现代化启动、发展乃至受挫的过程中  ,伊斯兰教与其紧密相随,相伴而行。既体现了与现代化的矛盾和冲突,也表现了与现  代化的适应性与相容性。[1]从战后中东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角度出发,探讨伊斯兰教及  其改革与中东社会现代化进程的相互关系,研究世俗化与伊斯兰教发展对中东社会现代  化产生的影响,对于揭示中东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及其前景具有重要意义。
  一、伊斯兰教与政治制度的演进
  战后中东地区政治发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相继诞生了一批现代民族国家。这些民族  国家纷纷以政治的或文化的民族主义为立国之本,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  与民族的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发展民族经济从事现代化建设为基本目标,在上层建筑领  域则以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的世俗化为基本方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了传统伊斯兰教的社会基础,降低了伊斯兰教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致使传统伊斯兰的  政治思想一度受到冷遇,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衰落。尽管在这些国家的宪法中还抽象地  肯定伊斯兰教的重要地位,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国家元首也要由穆斯林担任,但实际  上官方的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政党组织、议会制度以及政治领导作用等方面还是以世  俗化为基本点。伊斯兰教基本上被置于从属于国家政治的地位。所以,战后初期直到60  年代末期,伊斯兰教在政治方面的主导作用仅仅体现在是作为阿拉伯民族主义、社会主  义的一种补充,它只是为国家政权的正义性、合法性、庄严性提供了一种传统依据和神  圣的象征。[2]
  但是,60年代末开始,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和迅速蔓延,伊斯兰教在中东政治  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加强。各国政府纷纷利用伊斯兰教来加强自己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各  国政府的议会在制定、颁布并实施一系列内外政策时,均以伊斯兰教为价值判断标准,  以争取各阶层穆斯林的支持。他们还在一些官方文件和大众传媒中尽可能地使用穆斯林  熟悉的伊斯兰语言,并依靠宗教权威机构来解释各项政策的“合法性”。一些国家的政  府还出巨资帮助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就在推行“世俗化”最为积极的埃及、土耳其等  国的政府也都十分注意利用伊斯兰教来改变其“世俗”形象,而不再特别强调和推行“  政教分离”了。[3]
  在一些中东国家,伊斯兰教成为政治反对派组织反对本国政府的旗帜和工具。在这些  组织中原有的伊斯兰反对派组织的活动日趋活跃,名目繁多的新组织也纷纷出现。其中  影响最大的有埃及、叙利亚、约旦等国的“穆斯林兄弟会”,伊拉克的“号召党”,土  耳其的“救国党”,黎巴嫩的“阿迈勒运动”和“真主党”,阿拉伯半岛的“伊斯兰革  命阵线”等。各国的反对派组织一般都利用伊斯兰教抨击当权者推行的政策违背了正统  信仰,违反了伊斯兰教法,破坏了伊斯兰传统社会。甚至认为民族国家本身就是违反伊  斯兰教义的。并号召人民应该起来推翻现存政府,重新建立真正的伊斯兰政府。他们往  往利用穆斯林群众对现实不满的情绪,掀起民众运动,反对执政当局。一些极端组织和  激进分子还采取绑架、暗杀、劫机、袭击政府官员等暴力手段与政府进行斗争。伊斯兰  组织对中东政治影响最大的事件是伊朗伊斯兰革命的胜利。
  当代伊斯兰教在中东政治中的作用还体现在这些国家的对外政策上。早在战后初期埃  及与沙特争雄抗衡的斗争中,双方就都以伊斯兰教为对外政策的工具。纳赛尔执政时期  特别强调伊斯兰教在对外政策中的作用,专门发起成立了世界伊斯兰教大会,作为联系  和影响保守的阿拉伯国家的一条渠道。沙特阿拉伯则利用其丰富的石油资源和拥有麦加  和麦地那两个伊斯兰圣地的有利条件,发起成立了伊斯兰世界联盟,用泛伊斯兰团结来  对抗以埃及为代表的激进的阿拉伯民族主义。第三次中东战争后宣布成立的伊斯兰会议  组织成为伊斯兰国家走向联合的政治标志,这一体现泛伊斯兰团结精神的国际组织,强  调伊斯兰国家有共同的宗教信仰、相似的文化传统和近代历史遭遇,在国际事务中要加  强团结,广泛的开展合作。
  此外,在中东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上伊斯兰教也有重要影响。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  上,中东伊斯兰国家往往以伊斯兰作为其决策的基础。如在阿以冲突问题上,各国就有  比较一致的立场,即支持巴勒斯坦反对以色列及其支持者。特别是第四次中东战争以后  ,以沙特为首的阿拉伯国家产油国以石油禁运为武器,对在战争中支持以色列的西方大  国予以反击,使美国、西欧和日本的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前苏联出兵阿富汗期间,中东  伊斯兰国家也一致支持阿富汗“圣战者”游击队的抗苏斗争。在塞浦路斯的希土冲突中  ,多数中东国家也站在土耳其一边。各种国际性的泛伊斯兰组织还频繁的举行会议,促  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协调对外立场,以便在当代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伊斯兰教与法制体系的改革
  战后中东国家普遍进行了一场影响较大的法制改革运动。首先,限制伊斯兰教法的适  用范围。多数国家都通过调整政教关系和推行世俗化的政策来削弱伊斯兰教法的影响,  但在表面上又不得不抽象地肯定伊斯兰教法的地位,包括在宪法中规定伊斯兰教为国家  或官方宗教。也就是说,伊斯兰教在这些国家中主要是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而受到重视  的。它的有效范围主要在穆斯林宗教、家庭和个人生活方面发生作用,在国家政策和经  济领域,教法的影响则越来越小。
  其次,改革传统的司法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司法体系。战后中东国家的司法制度改  革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取消传统的沙里亚法庭,建立单一的世俗法院体系。如埃及在  1955年宣布废除了沙里亚法院,由全国统一的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伊朗在伊斯兰革命  前的1976年就已基本上建立起欧化的司法系统,法官和检察官都由政府任命。[4]利比  亚、摩洛哥、阿尔及利亚、阿富汗等国也都相继废除了沙里亚法。二是仍保留沙里亚法  院,但通过改组审判制度、修订审判程序使之更加完善。如在传统的沙里亚法院之外,  设立世俗的司法机构,以逐步缩小伊斯兰教法的范围。沙特阿拉伯、卡塔尔、阿拉伯联  合酋长国等海湾国家大多采用这种制度。三是将沙里亚法庭纳入到国民司法体系,使之  降为辅助法庭或民事调解机构,而不再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伊拉克、叙利亚、约旦、也  门等国家采取了这种方式。[5]
  再次,改革实体法,在这方面,多数中东国家都颁布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商法及其他涉及现代社会的法律法规。其中意义最大的当属婚姻和继承法的  改革。它们一方面吸收西方的某些法律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现代社会的需要,对经训的  有关规定和各教法学派的权威论著进行新的解释。一些国家对多妻制还加以限制,一系  列与婚姻问题有关的单行法规也先后制定,如叙利亚的《私人身份法》、伊拉克的《私  人身份法》、伊朗的《家庭保护法》等。继承法的改革旨在维护以父母、子女为主体的  现代家庭的权益,主要是通过引进西方的代位继承原则,扩大遗嘱继承范围和子女亲属  的继承权等方式,对传统继承制度中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法制改革是战后中东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其主要成果加速了中东社会现代化进程。  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开展也出现了一股强烈要求恢复传  统伊斯兰法的潮流,有些国家还全面恢复了伊斯兰教法。如1980年伊朗宪法就宣布:国  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必须依据伊斯兰准则,霍梅尼还声称,除了真主的法律,任何法律  在伊斯兰共和国都不能生效。当然,一些国家传统伊斯兰法的恢复甚至强化,并不能从  根本上扭转中东法制改革的进程。
  三、伊斯兰教与经济关系的调整
  伊斯兰教对战后中东经济生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金融、税收和保险业等方面。
  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与发展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伊斯兰教对经济的影响。70年代以来,在  一些伊斯兰国家的积极推动下,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力倡导的伊斯兰银行得以  建立并发展起来。1972年,埃及政府投资200万美元支持阿赫迈德·纳加尔在开罗创建  了纳赛尔社会银行。这是战后中东第一家面向城市客户的伊斯兰银行,其主要业务是发  放无息短期信贷,也兼有常规银行的部分职能。到1979年,该行已在全国各地开设了25  家分行。继纳赛尔社会银行之后,阿联酋迪拜的石油巨商于1975年创建了迪拜伊斯兰银  行,该行是一个综合性无息银行,开展多种业务,尤以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为主,所以,  其职能类似于投资公司。该银行成立不久,就向海外扩展,在开罗设立分行,并向其他  国家银行投放资金,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润。此后,中东伊斯兰世界兴起了一股伊斯兰  金融热潮,建立了一批伊斯兰世界兴起了一股伊斯兰金融热潮,建立了一批伊斯兰金融  机构。具有代表性的如:伊斯兰开发银行(沙特)、巴林伊斯兰银行、埃及费萨尔伊斯兰  银行、伊斯兰国际投资开发公司(埃及)、约旦伊斯兰金融投资银行、卡塔尔伊斯兰银行  、科威特金融事务所等。[6]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在中东经济生活中产生了较大影  响,它有利于伊斯兰国家间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也逐渐地改变着人们的金融观念。
  天课制度对中东经济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天课只是伊斯兰的“五功”之一,是当今  中东国家的主要岁入。据有关资料,天课岁入约占沙特阿拉伯国民毛收入的10%,年收  入超过10亿里亚尔,在其他伊斯兰国家约占4%。[7]天课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统一  管理。税入主要用于济贫和社会福利事业。这种做法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  别,被视为伊斯兰社会平等、经济公正的体现,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宗教界的重视。同时  ,它也是当代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有些学者从宏观经济学的角  度对天课制度进行诠释,在诸如课税范围、税率和天课收入的分配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  见解和主张。总的说来是希望用这样一种税收制度解决经济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  际问题。
  伊斯兰教对现代保险事业基本上持一种批判和排拒态度。认为保险活动含有投机、赌  博、放债取利等因素,与伊斯兰教主张的经济公正、诚实经商等原则相悖。而且认为保  险活动会诱导世人热衷于追逐财富而忽视精神财富,从而导致宗教生活松驰、道德沦丧  。因此,中东国家的保险事业受到制约,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绝对禁止一切保险活动,  但事实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对之开绿灯。从目前情况看,保险活动基本上限于教法许可的  范围内,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在伊斯兰国家公开刊登广告、招揽生  意。由于宗教观念的束缚,人们的保险意识淡薄,对家庭和个人财产保险的极为少见;  又由于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的生老病死皆为安拉先前所定,所以人寿保险被绝对禁止。  结果导致现代保险事业在中东伊斯兰国家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四、伊斯兰教与社会生活的变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和推动下,掀起了现代化的第三次大浪潮。  这是一次真正全球性的现代化大浪潮,它使处于现代化“边缘”的那些国家也都提出了  “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中东作为现代化启动较早的地区又一次受到了大潮的猛烈冲击  。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中东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城市化的迅速崛起和发展是社会生活发生变化的突出表现之一。据世界银行1992年的  《世界发展报告》,中东地区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由1965年的35%上升到1990年  的51%,1965—1980年,城市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为4.6%,整个80年代,年均增长4.4%  。[8]到1996年,中东地区城市化平均水平达到58.8%,大大超过世界平均水平(45.7%)  。[9]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使得中东地区出现了像德黑兰这样人口超过1000万的特大城  市。[10]当然,中东地区这种城市化并不能完全说明它已经实现了现代化,但是,按照  现代化理论,城市化毕竟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在一个侧面反映了中东社会现代  化的进展情况。因为高速的城市化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促进了建筑、制造、  交通运输、商业、金融、旅游及其他服务业的发展,提高了国民收入。
  婚嫁习俗的变化也是社会生活变化的重要标志。传统的伊斯兰教法确认多妻制,这种  习俗沿袭了1000多年未有大的改变。20世纪初古老的奥斯曼帝国首开了婚姻制度改革之  先河后,其他国家也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法令。其主要内容是对多妻制加以不同  程度的限制。如有些国家通过监禁和罚款等方式限制多妻;有些国家严格限制丈夫的单  方面休妻,并在法律中规定了离婚的理由,不但协议离婚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妻子被授  予某种提出离婚的权利;有些国家则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从中  东目前情况看,婚姻状态却是五花八门,多妻制事实上大量存在,在有些地处偏远落后  地区的部落还存在某种形式上的群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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