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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实践自然法

时间:2009-07-21 09:39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要:客观自然法的发展就是意图使自然法思想理论进一步达到与社会实践的密切结合。因此,我们把这种从社会实在的现象本身出发,注重社会实践方法基础上产生的自然法思想理论,就叫做实践自然法。

下面,我们将中西方实践自然法思想分别予以概要介绍并对其进行简单的剖析和比较。
  一 国家自然法观
  把自然法产生的根据归结为国家(法律)(需要注意这里的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下同)的起源,这是中西方实践自然法思想的共同发展过程,虽然它们在产生的年代先后上存在着差别。但是,中西方关于国家自然法思想的论述依据却是从不同的角度而进行的。
  (一) 中国的国家自然起源说
  中国历史上的自然法思想一般都认为,国家(法律)是由于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建立的,同时国家(法律)出现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制度性标志。
  1、“名分使群”
  荀况指出,人类为了生存,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能群”,即组成社会;二要组成社会,又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没有“群”,个人便无法生存;没有“分”,社会便无法维持。礼、法以及君臣就是为了“名分使群”而产生的。
  荀况的“人治论”具有深刻的自然法的意义,他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圣王”应该具备的条件:王者之人——应该是能用礼义约束自己,以法理政,明察善辩的人;王者之制——恢复和坚持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度;王者之论——“无德不贵,不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王者之法——以“节用”、“富民”为核心的经济财政制度与政策。
  2、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
  墨子指出,人类历史曾经有过“未有刑政”、“未有政长”的时期,那时没有统一的政治组织,也没有统一的是非标准,而是因人而异:“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人们不但各有其“义”,而且“各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还有物质上的相互争夺:“;厚者有斗,而薄者有争。”在墨子看来,人类社会是以混乱和争夺作为开端的,而“一人一义”则是祸乱的根源。为了消除“一人一义”的混乱,就必须建立“政长”,即国家机构、各级官吏和天子;建立“刑政”,即国家制度和法令。
  3、利用“众力”
  《管子》也肯定:“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人们“兽处群居”,相互以武力争夺,“不得其所”。为了制止这种混乱,“智者”利用“众力”禁止人们之间相互侵害,于是就产生了“君”、“国”和“赏罚”。
  (二)西方的国家自然起源说
  和中国的国家自然法观的发生不同,西方历史上的自然法人物是从另外的途径论述自然法产生的依据应当归结于国家(法律)出现的。他们一般大都认为,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人人就享有自然权利,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种自然权利,以及天赋权利,主要是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保障生命安全。为了使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就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契约,不管这种社会契约是人们自愿缔结的,还是被迫订立的,但都要服从一定的政治权威。在订立社会契约中,人们可以保留某些自由、平等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而就产生国家和法律。国家与法律又是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之上的。这样,自然法与国家(法律)合为一体,没有自然法理念就没有国家(法律);没有国家(法律)也就没有自然法。
  1、国家产生于人性的需要
  阿奎那继承了古希腊政治思想中关于国家自然起源的论点,认为国家是由于人性中彼此依赖过同伴生活的自然需要而形成的。
  2、国家自然合法
  布丹说:“国家是由多数家族的人员和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并被一个拥有最高权力及理性所支配的团体。”这里“合法”就是要遵循自然法,否认“君权神授”。他认为家庭是一个自然形成的社会,其他一切社会现象均由此产生,国家亦然。
  3、国家是为了处理人类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产生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身或在自然状态,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制定的法律,那时支配人们行为规则的是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感到软弱、怯懦和自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生命、繁衍后代,而不是相互攻击;人们相互畏惧而相互亲近。因此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虚报找事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自然法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在孟德斯鸠看来,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它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战争状态开始了。因为,每一个个别的社会都感觉到自己的力量,这就产生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状态;每一个社会中的个人开始感觉到自己的力量,他们企图将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供自己享受,这就产生了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正是这两种状态使人与人之间的法律——人法建立起来。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是自然法所体现的人类理性的具体适用。其基本任务是调整人类的战争状态,处理人类之间的社会关系。
  4、人类不平等产生国家
  卢梭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除了在年龄、体质、生理上存在差别外,不存在奴役和被奴役、服从河北服从以及其他任何不平等。人们没有危害他人的邪恶和欲望,只有自爱心和对同类的怜悯心。这种自爱心和怜悯心在人们之间起着道德、风俗和法律的调整作用。因此,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但是,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是不平等获得了力量并成长起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利——所有权,它使人类的不平等由此而根深蒂固起来;这时富人的社会为保障富人的安全和对穷人的奴役,用法律将私有制和不平等肯定下来,亦即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从而使不平等合法化。这时不平等的第一阶段。接着,国家机关和官吏产生,人类不平等进一步加深,除了存在财产上不平等外,还出现了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以及政治上的不平等。这时不平等的第二阶段。以后,随着国家权力的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和与之相连的主人和奴隶的对立。这时不平等的第三阶段,也是不平等的顶点,是封闭一个圆圈的终极点。
  5、理性与非理性两种本性相撞是国家产生的根本原因
  狄德罗认为,人是道德实体和肉体实体的统一。作为道德实体,人能认识到:我愿意幸福,但我是和别人一起生活的,别人和我一样,也愿意幸福,所以我们应当寻求使自己同时也使别人幸福、至少不能妨害别人幸福的方法。作为肉体实体,具有肉体感受性,这种肉体感受性使人产生自爱、保全生命、追求幸福、谋取个人利益的本能。人作为道德实体和肉体实体的统一体,相应的成为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统一体,由此有相应的决定人既有社会性,生来就要过社会生活;又有反社会性,生来就有与社会公众利益相悖的欲求。人类本来是生活在自然之状态中的,其时人人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没有后来社会所存在的那些权威,而只按以区分是非善恶为基础的自然法行事。“自然法就是我们的行为必须以它为规范的那种永恒不变的秩序,它的基础是善与恶之间案的本质区别。”由于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两种本性相撞产生的矛盾,需要由更强有力的权威力量来解决,而这是自然状态所不具有的,于是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
  6、放弃有害的自由需要国家
  爱尔维修说,当人类留足鲜血,厌恶在一种无底的恐惧中过生活,因而同意放弃一点他们在自然状中拥有
的那种对他们有害的自由的时候,他们将彼此订立一些约定:这些约定将是他们最初的法律;法律制定了,就必须委托几个人去执行:这些人就是最初的官吏。这样自然状态结束,社会、国家和法律便产生。
  7、国家“裁判”说
  费希特认为,人们其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侵扰,自有没有保障。每个人都有自然权利,只有限制自己的自由,允许别人自由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