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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数字化生存状态下的网络伦理问题

时间:2009-12-10 09:37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论文关键词:数字化生存 信息 信息主体 伦理
  论文摘要:本文从信息污染、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问题等几方面分析了数字化生存的现状,并从网络伦理原则和网络行为规范的途径两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正在日益压缩人们的生活空间,冲击现实道德规范,人们在享用信息技术的同时,也遭遇其信息污染。本文拟从信息污染的角度探讨数字化生存状态下的伦理问题。 
   
  数字化生存的现状 
   
  (一)网络负面信息污染与信息安全 
  网络负面信息污染包括网络虚假信息、垃圾信息、淫秽信息、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据统计目前全球互联网中负面信息所占比例不低于50%,在个别学科领域达到80%。这些信息不仅妨碍人类对有用信息的吸收和利用,而且还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污染信息造成信息膨胀也造成信息短缺。 
  黑客是危机网络信息安全的直接原因。黑客哲学的要旨是崇尚信息自由共享,反对信息垄断,蔑视权威。这些信念的极端化使黑客在网络中“乱砍滥伐”,破坏网络生态平衡。其他受影响者则为了满足自己的自由发泄,大量制造垃圾信息,污染网络环境。网络信息安全事关国家、集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以及个人的人身安全。黑客已成为人类第二生存空间的“核威胁”。 
  (二)个人隐私空间尴尬与知识产权问题 
  保护个人隐私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但是行走在网络中的人没有隐私,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网上留下一串串印迹,网络使人获得隐私更为容易,也促使网络犯罪频频发生。奔腾III芯片中的远程识别序列号和Window98系统的“后门”为窃取别人的隐私提供了便利条件。个人隐私成为数字时代的新型货币,此谓数字生存状态下的又一尴尬现实。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生产力特征,其作用是激励知识创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会利益。近年来由于网络信息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网络侵权案频频发生,知识产权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可喜的是我国司法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保护产权人合法利益、激发产权人发明创造热情,推动科技文化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信息贫富不均与信息综合症 
  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建设程度和发展速度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国家在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资源方面的不平衡。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20%的发达国家拥有全世界信息总量的80%,而占世界人口80%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却只拥有总信息量的20%。信息富裕与信息匮乏的最高比例达100∶1。信息大量集中富国的结果,使得信息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发展中国家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另一种形式的贫困威胁——信息贫困。发达国家垄断大部分信息资源,试图达到“信息殖民化”的目的,甚至发布恶意的政治信息,破坏他国的安全和稳定。 
  信息综合症指与信息有关的症候群。它不仅影响人的生理和心理活动,而且能改变人或社会组织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个人信息综合症。包括信息饥饿、信息孤独、信息恐惧。信息饥饿是指因失去信息而感到精神上的匮乏,生理或心理的不满足;信息孤独是在享有足够信息手段的前提下,人与人的距离反而越来越大;信息恐惧是对危险信息感到害怕的生理本能。二是社会信息综合症。社会信息综合症不仅是局部个人信息症的综合,而且是信息——人——环境之间不适应的综合体现。 
   
  对数字化生存状态的网络伦理分析 
   
  数字化生存的现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网络技术不完善,现实生活与网络社会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兼容、调适和转换,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网络伦理建设滞后,所以应该注重网络伦理的研究,加强网络伦理建设。 
  (一)网络伦理原则 
  开放原则。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交往的信息主体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它应该排除现有社会成员间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为所有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网络主体的行为必须服务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务于整体利益;不得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 
  平等原则。每个网络信息主体都有其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和口令,所有网络人都可享受网络社会提供的一切便利和服务,而没有现实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受教育的程度及尊卑等级的烙印,所有网络信息主体都是平等的。 
  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个用户都应该一视同仁,它不应该为某些人制定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所有网络用户享有的权利都是均同的。
兼容原则。网络不仅仅向某些国家、组织、团体开放和服务,而是服务于所有社会成员,没有国别、阶层、身份地位、文化印迹的区分。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要求人们的交往应该达到无障碍性畅通,因此网络伦理的建设应该照顾到种族、国别、文化的差异,也就是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并为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络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 
  网络主体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可以浏览信息、下载信息、发布信息,享受网络提供的一切便利和服务,网民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应该为网络社会尽相应的义务。如: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规范自己及其他网络信息主体的行为;享受别人有效信息的同时也应该为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二)规范网络行为的途径 
  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网络法律法规是规范人们网络行为的重要保证,是网络伦理建设的法律依托。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1998年通过的新刑法将计算机信息犯罪首次写入刑法。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有关网络司法建设将是长期的、永久性的工作。 
  成立网络伦理研究机构,逐步完善网络伦理理论。网络伦理是规范人们网络行为的规范和原则,所以有必要成立相关的计算机网络组织进行学术探讨和研究,出台相关的网络行为准则,对此早已引起国内外专家的重视,如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每年都召开计算机伦理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设有网络伦理研究会。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所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 
  强化网络技术对网络伦理的支持,推动网络伦理之建设。网络伦理理论的完善规范了人们的网络行为,保持了良好的网络社会秩序,也体现了一种道德他律倾向。更可喜的是网络伦理建设得到网络技术的支持,例如,WORM技术(写一次读多次),对网站发布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篡改。现在开始走红的连续数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