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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定价问题浅谈

时间:2009-07-18 17:01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浅谈管理层收购定价问题

 
   一、     引言 
近年来,随着企业并购得不断深化,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悄然兴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通过管理层收购达到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00家,而且还有更多的上市公司正跃跃欲试,管理层收购的强劲势头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然而,2003年3月,财政部发文,“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MBO从刚刚引进时的众星捧月到财政部2003年初紧急叫停的举步维艰,充分暴露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经济体制改革、国企改革的脱节。我国MBO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证券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双轨制使收购定价成为管理层收购中最为敏感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定价方式缺乏合理性、公允性,这必然违背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初衷,引发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建立科学公平的定价方法意义重大,已成为实施管理层收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应该看到,通过MBO实现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是一条有效途径,只要我们采取合法、科学的运作方式,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MBO必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国企改革的一剂良方。本文就管理层收购的定价问题发表一点看法。
二、管理层收购的概念及兴起与发展
管理层收购,又称经理层融资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借贷等方式筹措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完成由单纯的企业管理者到股东的转变,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并获取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管理层收购兴起于20世纪70、80年代的欧美国家。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MikeWright)发现了管理层收购现象,并对该现象进行了比较规范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因垃圾债券(JunkBond)①大行其道导致的大规模资产剥离活动使管理层收购进人了鼎盛时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美国运用管理层收购进行资产剥离的案例占资产剥离总案例的15%左右,充分防止了资本市场上的恶意收购,并为风险投资退出寻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欧美国家近30年的MBO反映了西方国家在公司结构和法人治理领域的深度变革,而且逐渐演变为全球趋势。
在我国,MBO的兴起则是由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创新引发而来。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内一些企业进行了MBO尝试,1999年北京四通集团的产权改革标志着国内企业MBO行为的开始。2003年初,MBO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900多家,这其中的200多家正在积极探索管理层收购或持股这一新的模式,MBO热同样波及到了大量的非上市公司。MBO一夜间成为我国证
①被收购公司的中期至长期债券
券市场上的新宠和宏观政策的变化有很大关系。2002年6月,财政部恢复了国有股股权向非国有单位转让的政策,这一变化为MBO的实施消除了宏观政策方面的实质性障碍,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成为可能。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管理层收购行为,同时强调了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在MBO操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2003年3月,财政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企便函[2003]9号)文件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做决定”,其原因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于实践活动有一定的滞后期,对这类交易行为现行法规和管理水平难以严格约束”,并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当事人利用新的交易形式谋取不当利益”。
三、管理层收购定价问题的提出
MBO从形成背景来看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者回归MBO”,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早年曾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为了经营的便利,不是集体的都要硬戴一顶集体的“红帽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这些企业家利用MBO纷纷浮出水面,摘去“红帽子”,实现真正意义上企业所有者的“回归”,如北京四通、粤美的等;另一类是“国退民进MBO”,在国内产业调整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大背景下,一些国企领导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同时又熟悉企业和行业的情况,地方政府为了体现管理层的历史贡献并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在国退民进的调整中,将国有股权通过MBO方式转让给管理层,如宇通客车、鄂尔多斯等。两者又以国有上市企业的管理层收购备受关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是通过市场发行的社会公众股,非流通股由国有股和发起人法人股构成。两者发行的价格不同造成市场成本的巨大差异,因而无法确定统一的要约价格,就无法采用西方发达证券市场经常使用的要约收购①;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30%股份后,如果选择继续增持才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这样管理层实际上就可以通过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而不是全面要约收购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尽管协议收购②的发生会带来大量的内幕交易,但协议收购仍然是非流通股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的唯一通道,而MBO交易的股权恰恰是这一部分。国内MBO基本以协议转让为主,定价方式基本参考每股净资产指标,这是因为财政部对此有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国资企发[1997]32号),但实际操作中法人股转让价格往往在净资产基础上进行转让,而国有股转让价格则高于净资产。在已经实施MBO的公司中普遍存在股票转让价格等于或低于账面每股净资产的现象,不可避免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小股东权益受损以及“一股独大”等问题。因此,从国有资产的监管角度出发,国有资产的转让定价(股价)问题突现出来,从图表1(后页)列举的一些数据可看出其端倪。
①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要约的发式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②收购方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图表1            2002年10大MBO股基本数据一览表
代码
简称
总股本(万股)
管理层收购占总股本比例(%)
收购价格(元)
收购当期每
股净资产(元)
2002年三季度每股净资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