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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构有巾国牯色硇企业伦理

时间:2010-04-30 09:31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论文摘要]全球化的大潮对成长中的中国企业提出了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伦理的迫切要求,本文在论述建构企业伦理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建构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伦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企业伦理  全球化  中国特色
  一、建构企业伦理何以必要
  以世俗观之,企业与伦理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企业之根本在于逐利,伦理之根本在于求义,二者如何可以相提并论?因此在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即“企业非道德性神话”。也就是说,“经营之终极目标是获得收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经营者才有动力去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并致力于买卖交易行为。而根据这一观念,企业及从业人员并不直接关注伦理道德。他们并不是破坏伦理或不道德的,而是认为自身行为与道德无关。在他们看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进行伦理道德的考虑是不合时宜的。总而言之,生意就是生意,他们不愿将其道德化,他们讨厌伦理学家无聊说教,当然他们也不会因为竞争激烈而用石头砸对手的玻璃窗。这一观念的本质含义是:伦理与企业经营根本就是两回事。”那么,企业与伦理真的是非此即彼的吗?伦理对企业来说,真的是毫无必要的吗?显然,不能这样认为。
  首先,企业伦理是社会对企业的责任要求。企业本身是生存在社会里的,它的行为受到周围社会和环境的强烈影响。一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政府和公众的态度、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都会对企业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同时,企业的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它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收入来源、生产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与这些有益的经济影响伴随而来的是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如环境污染、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或缺德的行为等等。很显然,企业和社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相互影响,其影响的结果对两者而言,有时是消极的,有时是积极的。因而“在最近的40年里,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继续发展和扩大。全部社会责任的观念比单纯的经济责任的观念要宽,并且越来越令人信服,越来越被管理者所接受,并比以前更多地被付诸于行动。”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如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及自由选择的责任,如慈善、捐助等。而企业的社会伦理责任日益成为企业的重要的社会责任。管理学家彼德·德鲁克指出:“一个健康的企业和一个病态的社会是很难共存的”,种族主义、战争、暴力犯罪、像艾滋病一样的传染病,以及失败的学校,这些都不是由企业引起的社会病症,但减轻这些病症企业也会从中受益。因而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企业必然应具有社会伦理责任意识。有一些人是反对企业要具有社会伦理责任意识的,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强烈反对企业把责任扩展到市场决策以外,反对企业承担包括伦理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他曾从古典经济学的角度做出明确申明:“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也就是说,在一种公开自由环境中竞争,没有阴谋和欺骗。如果企业管理者接受这种社会责任的观念,而不是尽可能其股东创造价值,那就几乎没有什么倾向能如此在破坏我们这个自由社会的基础了。这种观点基本上是一种破坏社会信条。”但即使这种看似维护企业自由的观点也印证了一个普遍的观念,即每一个地区都有各自的道德习俗,这些风俗判断行为是非的标依然关系着它对一个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还有一些人认为企业无需承担社会伦理责任,它已经被包含在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了。虽然在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中也有道德的成份,但伦理责任还不止这些,因为它还另外确定了一些社会成员所期望或禁止的活动和实践的义务,虽然这些活动和实践也许并没有变成法律条文。因此,伦理责任体现了有关行为的规范、标准或期望的范围,它反映了对主要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员工、业主及其他人是否公平或公正的关注。
  其次,企业伦理是企业自身信誉的保证。企业的经济活动是社会性活动。当个人在企业中构成一定的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必然就面临着经济组织的整体合力问题。而企业伦理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参与和运作,正是企业整体组织合力形成、保持和发掘的动力和源头所在。
  在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员工的单个活力当然很重要,但员工的单个活力并不一定就能形成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整体活力,企业整体的组织合力与员工单个活力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企业的组织合力并不一下等于员工单个人力资本效用的简单之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员工没有对企业目标持有一致的愿景,也未对企业现有的运作模式抱有共同的关注,那么鼓励员工个人活力的增加只会增加管理的成本,甚至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企业组织的整体合力。
  正是基于此,林恩·夏普·佩因指出:“一些企业明智地选择了通过组织信誉来解决伦理问题。信誉这个词在起源与意义上都相当丰富。它起源于拉丁语integritas,意思是全体或纯洁,因而经常等同于诚实、可靠、公平交易等品质。但它也意味着一般意义上的责任、一系列义务和自治的能力。并且从广义上讲,信誉暗示着身份与责任的一致整合。此外,信誉还具有许多性质。并呈现出不同程度。其中,最高层次的信誉与面对逆境和诱惑所表现出来的较强的道德原则有关。”
  理查德·狄乔治认为,“公司的信誉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这份资产并不显示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信誉就是可以依靠依赖,这是讲究道德的公司理所当然地从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用户那里得到的一种报酬。员工们为在信誉好的公司服务而感到自豪,他们将自己的前程寄托给公司,并相信自己会得到公司的公正对待。他们对公司的忠心换来了公司对他们的忠心。承包商和其他商家宁愿跟有诚信名声的商家打交道。信誉是持续道德的结果,也是一种伦理的企业文化的结果。”然而在企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却总是存在着两种对伦理的不正当认识。一种是“代价论”。它认为企业要发展经济,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和超额利润,总要付出一定的伦理道德上的代价。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如果这种代价确实存在,市场交易中一部分的利益的获得必须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那么,社会经济不可能得到持续的健康发展。另一种是“制度经济论”。它认为只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建立和健全社会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就可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当然,市场经济必须实行法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可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切问题,特别是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道德规范问题。法律与伦理的区别在于:法律把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控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而伦理把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调节在道德所规范的范围内。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强制安排,伦理则是一种价值观,是人类应有的自觉行为。企业伦理对企业信誉建立是社会法制所不能完全替代的。
  第三,企业伦理可以有效地保证企业实施“不施害”的宗旨。有害的事例包括污染环境、歧视工人、生产危险性的产品、发布误导性广告等。虽然在有些时候,有害的行为似乎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并且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但一时一地的利益并不能否定伦理规范的合理性,比如废物处理在这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如果每个企业都认为轻率地排放废物对社会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其结果对整个社会就是灾难性的。必须明确,有些行为受到了商业法律责任的约束,有的则没有。伦理责任蕴含了法律、法规的“精神”,而且有助于在法规不健全或根本不存在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