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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时间:2009-07-22 09:06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要]农民工是在当代中国的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劳动者群体。农民工的户籍关系在乡村,人在城镇务工经商,为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却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针对这一庞大社会群体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能够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农民工要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平稳地过渡到现代的社会保障,就必须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大病医疗保障机制、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Abstract] migrant workers in contemporary China'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during the working groups. Peasant workers household relations in the villages, cities and towns to work in business, for China's urban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has made tremendous contributions. However, they lack basic social protection. In response to this enormous social groups to establish 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onducive to social production and reproduction of labor, can promote economic prospe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Migrant workers from the traditional land to ensure a smooth transition to a modern social security,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migrant workers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serious medical protection mechanism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and the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design; injuries; health care: old-age pension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制度设计; 工伤; 医疗: 养老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design; injuries; health care: old-age pension
  
  农民工的由来与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是在当代中国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劳动者群体。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于是,农村中的富余劳动力便开始离开家乡,大规模外出寻找就业机会,所形成的“民工潮”逐年扩大。据粗略统计,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到2002年已达9400多万人。他们的户籍在乡村,人在城镇务工经商,所从事的工作遍及建筑、建材、装修、采掘、纺织、服装、玩具、家政、环卫、餐饮,以及安保、打字、印刷、农副产品销售、运输、安装、修理等行业。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就业制度,绝大多数农民工属于非正规就业。他们临时受聘于国有的或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受雇于个体和私营企业主、包工头,或者自雇(自己创业)。而其中的许多工作是脏活、苦活、累活、险活,甚至对人体有害。他们的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经常遭受工伤、疾病的困扰。农民工作为临时工就业,其工资水平与正式职工的工资水平相差很大,加上劳动契约关系松散,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因此就业十分不稳定,更换工作十分频繁,也就缺乏起码的社会保障。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社会发展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工为中国的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理所当然地应该和城镇居民一样,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可是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来说,他们不仅没有得到与自己的贡献相符合的社会待遇,而且仍然要为自己及家人的生存担忧。农民工面临的人生风险,特别是他们遇到的一系列事关切身利益的后顾之忧——工伤,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水准等,单靠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和解决问题。国家应当尽快地为农民工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措施。其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并不是孤立的问题。它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变成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集中表现和突出反映。可以说,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解决,我国城市化进程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突破,农村土地细碎化的格局也难以根本改变。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清晰地界定了市场与政府的不同职能,也明确了社会保障应当以公平为价值取向,政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体。促进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是政府必须承担的公共职责。尽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加快我国现代化的进程,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社会保障途径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待农民工的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限制流动变为现在的鼓励和支持流动,提出了要公平对待进城农民。而最突出的政策变化就是开始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99年,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从国有部门强制性地扩展到一切非国有部门。之后,广东、天津、北京、上海、南京、成都等地尝试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体制。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政府“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等特殊困难”。该《通知》还提出了多方面的政策要求,如“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等。应该说,这些政策贯穿着破除城乡身份、保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进城的思想,体现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也显示出社会管理的改革方向。接着,2004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把农民工纳入其中。这实际上指明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当以工伤保险为重点,建立低标准、广覆盖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2006年3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又明确提出,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这样一来,中央政府就为最终解决农民工的问题指明了原则和途径,构建起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与此同时,在农民工集中的一些省市,那里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如广东省颁布了《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天津市发出了《关于农业户口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2000年)、厦门市颁布了《外来从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