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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协监督 共建和谐社会

时间:2009-07-21 13:31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 要]民主监督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主监督发挥的作用不尽人意。增强民主监督的意识,健全民主监督组织机构,创新监督形式,促进民主监督法制化,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合作力度,是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进而推进和谐社会创建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民主监督 和谐社会 实效性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项职能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重要元素,是我国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这个论断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需要
  邓小平一贯强调,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也要接受监督。党在加强自身建设中,离不开各党派、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帮助,需要听取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需要接受人民和社会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是反映各界人士意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有利于克服党内出现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不良作风,防止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有利于防止家长制作风,实现民主管理,调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清除党和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腐败现象,不断铲除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有利于集思广益,处理问题会更加全面,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更加切合实际,更能体现人民的利益,从而减少和避免决策与工作中的失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秩序要靠法制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任何事情,失去约束,自由将无从谈起。鉴于我国目前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建全,同时随着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的减弱,各种假冒伪劣、恶性竞争、坑蒙拐骗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在民主与法制基础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必然要求实行强有力的民主监督,以保证各经济利益主体在规范的制度环境下进行有序竞争与快速发展。
  (三)是实现政协职能的需要
  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才荟萃,智力密集,对一些宏观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有真知灼见;二是社会联系广,信息量大,能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三是位置超脱,视野宽阔,能比较客观地提出建议和批评;四是上达中央,下通各界,能够较好地打开民主渠道;五是亦“官”亦“民”,政协委员中有许多是来自社会各界及基层的代表,也有来自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和领导,相互之间便于沟通,取长补短,协商探讨,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好这些独特优势,更加广泛地接触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帮助群众反映问题,使政协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为紧密,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更贴近群众关心的热点,有助于提高监督水平,体现监督特色,取得监督实效。
  
  二、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监督意识欠缺
  政协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其中,监督意识对监督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当前民主监督中却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欠缺的情形:从监督者角度看,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易监督的情况,其原因在于政协中的不少同志对民主监督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理解,认为民主监督“作用不大”、“抓监督影响关系”、“不如法律监督”、“无权无钱无信息”无处监督的思想。从被监督者角度看,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民主观念和监督功能受到压抑,部分被监督者认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操闲心”、“找茬子”,也有的职能部门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甚了解,认为政协在“四大家”里只不过是摆设,随声附和而已。这些思想认识问题使民主监督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监督力度较弱
  人民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一个协商机构,他不同于中共中央,没有领导权;不同于人大,没有立法权;不同于国务院,没有行政权。它所具有的是对领导、立法、行政的监督权利。这句话表明了民主监督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因为权利不等于权力,政协只有监督权利而没有权力作保证。无论是协商还是监督都是商量式的,他通过的决议,提出的批评建议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执行力。对于批评建议听不听,接不接受,采不采纳完全取决于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素质的高低、统战观念的强弱,以及政协主席的“余威”(曾任过党政要职)。不经过协商,不接受监督,既不违纪也不违法,不受任何制约和处罚。对此,政协限于自身非权力机构的性质,也拿不出过硬的措施加以禁止,民主监督缺乏力度。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民主监督在工作程序上,目前随意性大且易于流于形式,监督环节不健全甚至脱节。从制度层面来看,虽然1989年先后出台了全国政协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1995年1月全国政协委员会修改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等,使民主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民主监督在执行操作上还不够严密具体,操作起来局限性大、弹性大、随意性大,直接妨碍民主监督工作的“到位”。也正因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完善,政协委员们的许多好意见、好建议多年来并未得到理想的采纳,而政协组织对此往往无能为力、爱莫能助,以致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同时,我国的民主政治虽已有长足进展,但还不完善,由此带来的是各种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在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主监督不能不受到限制。如有的党政领导看似开明,却常常对提意见者穿小鞋、搞打击报复。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行径一旦被揭发,便大打出手,压制和践踏民主。这样一来,往往给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带来了难度,实践中造成了怕“越位”,怕监督惹事,怕开拓担风险,认为自己不是“主官”,说话不管用,办事无力度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四)监督协调性较弱
  从作用和功能上看,人民政协的监督是一种高层次、有组织、有着广泛代表性和政治性的民主监督,它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行政的命令性,但具有层次高、范围广、成本低、效率高、形式活等特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优势。然而单纯的政协民主监督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实践中许多委员们常常感到定位不明、渠道不畅和无处着力。定位不明是指难以区别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民主监督、人大法律监督、行政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界限;渠道不畅是指政协委员们获取的监督信息与监督所需要的信息不对称;无处着力是指政协委员们大都是单兵作战,很难形成合力,而且专业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因此,民主监督其他各类监督相结合,相互协调和配合,发挥整体功效。

    三、增强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对策
  (一)增强民主监督的意识
  要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协来说,必须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协商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