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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下)

时间:2009-07-21 13:26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在一个充满分歧的社会里实行自治 , 精英间的妥协精神是一个必要条件 , 但不是充分条件。同样重要的是“部分自治” (segmentalautonomy) ——拉杰法特用来表示从全国性议程中剔除引起争议的问题的说法。最好是“各部分在处理其内部的社会和文化事务方面享有高度自由” ,,24) 换言之 , 全国性政府必须对某些问题保持沉默。有关区域利益或宗派利益而非联邦利益的问题上 , “其决策和执行可以让各地区或各部门去做”。在全国性的决策势所难免的时候 , 每个群体都必须被赋予与其人数比例相称的影响力以及至关重要的否决权。采取如此谨慎的预防措施的原因很简单 : “在一种与带有明显裂痕和潜伏敌对情绪的民众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中 , 几乎所有的决策都被认为具有极大的风险 , 而且严格的多数决定规则使该制度的团结与和平处于紧张状态。” (25) 当风险高的时候 , 国家多数派的管辖范围必须狭窄。为了确保自己对其他问题的权威 , 国家的多数派必须对那些注定要引起党派间仇恨的问题保持沉默。

对于四分五裂的社会 , 拉杰法特主张建立联合政府——互有否决权、按比例分配公职和政府补贴以及我曾提及的部分自治。他认为 , 三个或四个政党优于两个政党 , 议会制优于总统制 , 比例代表制优于多数决定规则 , 联邦制优于单一制。他还认为 , 联合的决策模式优于对抗的决策模式。政治决策应当在敌对的精英之间秘密地进行磋商 ( 基于相互配合、一揽子交易等原则 ), 而且应由实际的全体一致通过来达成。联合政体也就是指没有对立面的民主。按照拉杰法特的说法 , 该社会过于分化以致经受不住公开的政治角逐。

1836 年的言论限制法   

在南北战争以前 , 美国本身是一个有深刻裂痕的社会。美国的领导人对最有争议的问题也回避公开交锋。例如 , 美国众议院在 1836 年通过了第一项言论限制规则 :   

兹决定 : 无论以何种方式或在何种程度上与奴隶制或奴隶制的存废有关的请愿、建议、决议、提议或文章都不得付印或提及 , 而应予搁置 , 且从此不再采取任何进一步之行动。 (26)   

这种立法机关自查的法令和参议院通过的类似措施都是策略性的妥协 , 是为使南北方之间达成妥协而做出的“联合性”的尝试。只有通过一项自我克制的法令 , 才能使各党派就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进行理性的讨论。只有通过一项言论限制法才能减轻联邦政府的责任 , 并使这种责任大致与其不很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相称。奇怪得很 , 国会限制自己行动的决定 , 不仅受到主张废除奴隶制的人的反对——这是人们意料之中的 , 而且受到赞成奴隶制的州权倡导者 ( 如约翰·卡尔霍恩 ) ——他们自己要求国会对奴隶问题保持绝对的沉默——的反对。南方对该法案的敌视有力地说明了所有限制自己言论的制度的不确定性。

1836 年关于限制国会言论的争论 , 是在一个更大范围的关于压制废奴言论的讨论的背景下发生的。北方反奴隶制的团体曾决定 , 通过邮寄使有关解放奴隶的小册子涌入南方。可以想象 , 南方人拒不允许这种作品在南方自由传播。在他们看来 , 这种小册子正威胁着他们的生存 , 也就是 , 构成了公开呼吁奴隶叛乱。联邦政府不愿意对这敏感的问题强制执行自己的法律 , 当南方各州对这些邮件进行检查的时候 , 联邦政府置若罔闻。

对拥护奴隶制的力量来说 , 仅仅制止废奴宣传品流入南方是不够的。他们同样急于平息国会对奴隶制问题的无休止的讨论。杰克逊总统的传记作者说 , 总统本人就主张 , “国会对奴隶问题的讨论”是“极不民主的”。接连不断地公开辩论奴隶制削弱了联邦立法机关处理其他问题的能力。讨论奴隶制问题简直是闹事。维护奴隶制的势力与废除奴隶制的势力相互指责 , 曾使一些国会议员进入众议院和参议院时身藏利刃——这是国会斯文扫地的明证。

南方特别关注的是要求国会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 ( 至少禁止奴隶贸易 ) 的请求。废奴者的立场是 , 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政府请愿 , 要求伸冤。相反 , 按照维护奴隶制的人的观点 , 国会甚至应当拒绝接受这种请求 , 因为联邦政府无权在任何地方废除奴隶制。与废奴论者一样 , 参议员和众议员都应当对奴隶问题完全缄口不言 : “该问题不属国会管辖范围——参、众两院无权以任何形式过问此事 , 也无权就此问题进行审议、讨论。”卡尔霍恩在诉诸形式上的权利和管辖范围的同时 , 主要关心的是政治后果。废奴论者是一些狂热分子和煽动分子。他们“无礼的请愿”诋毁了南方 , 教导人们憎恨 , 并对联邦构成了威胁。对公开侮辱和羞辱蓄奴诸州的议题不可能在国会进行卓有成效的讨论。这种讨论 ( 不论是不是草率的 ) 只能进一步使国家分化。

作为一项妥协措施 , 亨利·平克尼在国会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办法 : 作为一个宪法原则问题 , 国会不得调整南方的奴隶制 ; 作为一个权宜之计 , 不应调整哥伦比亚特区的奴隶制。前面引述的言论限制法宣告 , 国会对有关奴隶制的请愿将形式上予以“接受” , 但又都会自动地予以搁置 , 永不讨论。

如我所言 , 参议院的卡尔霍恩以及其在众议院里的主张州拒绝执行联邦法令的同伴 , “把平克尼言论限制法视为南方灾难性的失败”。它使国会变成了哑巴 , 但还不是聋子。回过头来看 , 赞成奴隶制的人反对该法 , 简直像是歇斯底里的法条主义者。他们认为 , 这些决议隐性授予国会讨论奴隶制并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制的权利 , 尽管国会当前拒绝行使这些权利。无论如何 , 不应当接受废除奴隶制的请求然后予以搁置 , 而应当干脆地不予接受。国会的嘴应当封闭 ; 它的耳朵也应当堵塞。卡尔霍恩解释说 , 最初对请求的接受是“我们的色摩比利山口” (Thermopylae: 公元前 480 年 , 波斯军使斯巴达军全军覆没的地方——译注 ), 他补充道 , 我们必须“在前沿阵地与敌人交锋”。半心半意的言论限制法过于宽松 , 不足以钳住奴隶解放论者的口。的确 , 卡尔霍恩及其同伴们要求国会在这一问题上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 , 以至国会永远也不能摆脱束缚 : “如果没有永久安全的明确保障 , 任何东西都不能使我们后退半步。”这种要求简直是不可能达到的。


正是由于 1836 年的言论限制法是一种政治妥协 , 它成了自建国到南北战争爆发这一时期美国政治中对待奴隶制的主流作法的标志。当初国家自治的兴起和随后的国家自治的维持都是以策略上避免这一分裂性主题为前提的。在一开始 , 《独立宣言》中就删除了一项反对奴隶贸易的条款。宪法本身也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奴隶”或“奴隶制”这些词。宪法的设计者们当然承认存在着奴隶制。但是在描述奴隶制的时候 , 他们就求助于委婉语和间接说法——好像通过慎重地对待这个名称就能缓和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可能有人说 , 在宪法核心问题上的宗派妥协 , 必须以该问题尚为潜在的、基本上不被谈及为条件。在谈到把分裂的国家统一起来的交易时 , 格尔茨评论道 : “为了达成这种和解而必须容忍的那些纯粹的偏见常常是令人厌恶的。”在美国 , 创立统一的共和国似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随着时间的推移 , 许多北方人在道德上变得越来越反对奴隶制。当然 , 大多数人还是更不愿意分裂联邦。正如通常所见到的情形 , 民族主义使他们不愿意惹起宗派间的对立。   

禁止神创论的立法   

在埃珀森诉阿肯色州案 (Eppersonv.Arkansas) 中 , 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禁止在公立中小学和大学讲授达尔文进化论的州法律。最高法院里多数派的判决依据是“原教旨主义的教派信念 , 曾经是而且现在也是该法律存在的理由”。换言之 , 反进化论的法律被宣布为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仅因原教旨主义者按字面去理解《创世纪》 , 使得他们企图限制那些原本会天天讲授达尔文进化论的教师的言论。

大法官布莱克在其单列的司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