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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对党内民主建设的探索

时间:2009-07-22 11:26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 要 题】书评
【关 键 词】列宁/党内民主/探索
【 正 文】
  一、列宁在沙皇专制统治条件下开辟党内民主之路
  1898年建立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处在沙皇专制政权严密统治与严厉取缔的社会环境中开展活动的。成立代表大会刚刚开过,中央委员即遭逮捕。在这种恶劣环境中难以实行党内民主,党代表大会难以正常召开,党的各级领导人难以通过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党委会难以开会进行集体民主决策。因此列宁只能在极其困难的历史条件下筚路蓝缕,开辟党内民主之路。
  列宁于1899年提出“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注:《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版第4卷,第167页;第12卷214页;第8卷第236页;)1903年在党的二大上列宁与马尔托夫等人在党的组织原则问题上就有过争论。马尔托夫等人根据西欧各党经验强调民主制原则,列宁从俄国实际出发则主张集中制原则。在这次大会上,就党的纲领和策略等问题代表之间都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与争辩,依然未能达成共识,终于在表决和选举中央领导成员时形成布尔什维克(俄文意为多数派)与孟什维克(俄文意为少数派)两派。这在一个民主政党内部是完全正常的情况。列宁经过摆事实、讲道理,在大会上终于能够争取到多数代表同意他的观点,当今客观地来看,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党的二大后,列宁于1904年5月出版了《进一步退两步》名著,其中讲到党的组织原则时强调指出:“集中制思想,它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性的组织问题的方法。”它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注:《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版第4卷,第167页;第12卷214页;第8卷第236页;)列宁十分强调集中制和集中主义的思想不仅在党内遇到孟什维克的抵制,而且在国际上也遭到德国社会民主党左派卢森堡的批评。她于1904年7月发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长文,认为列宁的观点“正是无情的集中主义”。(注:《卢森堡文选》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01页;)她表示社会民主党既然本质上是民主政党,即便俄国有专制主义的特殊国情,也不能过分突出集中制,而忽视民主制。紧接着1905年1月俄国爆发了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工人阶级的示威游行和政治罢工等革命斗争震撼了全国。而且革命工人在斗争中还自觉地按照民主原则产生了名为苏维埃(意即代表会议)的组织来领导政治罢工。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全俄孟什维克中央委员会合并的决议,认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这两派必须召开统一的党代表大会。据英国学者米歇尔·沃勒在其《民主集中制——一个历史的评价》一书所述,正是在这次代表会议上决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必须按照民主(的)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注:转引自黄文扬主编《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页;)就我所知这是迄今为止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概念的文献(这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俄文是形容词作定语用,确切译法应为“民主的集中制”,中文通常省略去“的”字)。列宁可能是考虑到卢森堡的意见和孟什维克代表会议的决定,所以在同年12月12至17日在芬兰塔墨尔福斯由布尔什维克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会议上,他完全赞成决议中写道:“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议的。”意即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双方对“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争议。到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进而讲到:“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注:《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版第4卷,第167页;第12卷214页;第8卷第236页;)意即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双方一致公认的原则。在同年四月召开的党的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党章中第一次写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过去我国书刊中大都说是布尔什维克党和列宁最初于1905—1906年提出“民主集中制”概念,这是不确切的。到1905年,布尔什维克党不仅从坚持集中制转向主张民主集中制,而且还善于利用1905年革命所带来的“昙花一现的自由时期,来建立一个公开组织的思想的民主制度;实现选举制和按有组织的党员人数选举代表大会代表。”(注:《列宁选集》中文第3版第1卷第768页;第4卷第135、154页;)正是由于党内已经从下到上建立了民主制度,到1906年5月31日列宁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才敢于颇为自豪地说:“现在整个党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注:《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版第4卷,第167页;第12卷214页;第8卷第236页;)可见,在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两派统一之前,俄国党实现党内民主原则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在选举、议政和决策这三个方面都能做到由全体党员参与,所以列宁才提出:“现在整个党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以上说明,在建党组织原则这个问题上,列宁从俄国情况出发,与时俱进,先后有过集中制、民主(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三种不同的提法,并不是固守在集中制,更不是要搞个人集中制。
  1906年第一次民主革命失败之后,俄国党正式分裂。一部分孟什维克成为取消革命、取消革命政党的取消派,转向从事社会改良。列宁再次流亡西欧,联合另一部分孟什维克护党派,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坚持秘密斗争与合法斗争相结合,隐蔽精干,争取群众。到1917年2月终于迎来了第二次民主革命的胜利,推翻了沙皇专制政府。列宁等人四月初即从西欧赶回国内,发表了著名的《四月提纲》,提出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既然政权已经从沙皇专制政府转向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手中,这标志着民主革命已经基本结束,下一阶段要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为此不能给临时政府以任何支持,要使“全部政权归苏维埃”。可是刚走出地下斗争和从流放地回来的多数中央委员不理解、不赞成列宁的新方针,他们认为俄国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尚未完全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并不成熟。4月8日布尔什维克党彼得格勒委员会以13票对2票否决了列宁的提纲。然而列宁依然著文讲演和交谈,耐心说服大多数中央委员和党的干部。新方针终于在4月14日至22日召开的第七次全俄党代表会议上获得绝大多数代表支持,列宁还被选入由九人组成的新的中央委员会。
  七月底进而举行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新党章。其中重申党的最高机关代表大会要定期每年召开一次。以前由于处在专制政府统治下,尽管从1905年三大起党章历来都是规定实行年会制,但是难以切实做到。新党章还第一次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显然这是旨在加强中央的集体领导。大会还接受托洛茨基领导的区联派入党,以增强党的实力。列宁、托洛茨基等二十一人当选中央委员。九月间列宁两次写信给中央委员会,建议党中央加紧制定武装起义总计划。十月十日在中央全会上经过自由讨论、民主表决,以十票对两票通过了列宁的立即着手进行武装起义的决议。为了加强对武装起义的领导,会上决定由列宁、托洛茨基、斯大林等七人组成临时性的政治局。由上述可见,直至十月革命前夕,列宁一直都在为发扬党内民主而努力。他虽然提出过“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但是从未搞个人集中制或寡头集中制。在中央全会和代表大会上有意见分歧时,他总是费心耐心地争取说服大多数。然而他并不总是自以为是,也能诚心虚心承认自己的错误。斯大林于1920年4月23日在庆祝列宁五十寿辰大会上的演说中曾经列举十月革命以前的两件事,来说明“列宁同志的谦虚和他勇于承认自己错误的精神。”(注:《斯大林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页;)第一件事是在1905年12月革命高潮中党内在讨论是否抵制沙皇政府御制的国家杜马(俄文音译,意即国会)时,列宁本来主张参加杜马选举,可是当他听完各地代表都认为在革命高潮中必须抵制杜马选举,以便动员组织群众进行革命斗争的意见后,他站起来讲话,承认自己错了。第二件事是在1917年9月,中央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不驱散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召开的民主会议,沿着巩固苏维埃的道路前进。列宁当时秘密躲藏起来,未参加中央会议。他得知中央决议后表示不赞同,去信要求中央必须立刻驱散民主会议,并且把这群混蛋逮捕起来。可是中央认为这样做过于鲁莽,不利于分化敌人,因此没有采纳列宁的意见,后来列宁也认错了。列宁勇于认错,这表明他具有民主思想与作风。
  二、列宁执政时期对党内民主的发展与探索
  如果说列宁在夺取政权之前致力于发挥党内民主还受条件限制的话,那么在执掌政权之后实行党内民主就方便得多了,也更加迫切得多了。可是列宁实际上领导执政只有五年多。研究这一时期苏共党内民主的论文,报刊上登过好多篇,但是系统的专著似乎还暂付阙如。这里我要向读者郑重推荐厦门市委党校尹彦同志撰写的《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他从2000年起就这个专题写成了系列论文,现在汇编成书出版,使我们对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和实践能够获得较为全面的了解。
  全书第一部分谈党内民主,作者在细心通读列宁有关论著之后,概括出列宁讲到要保持党的统一,就要做到“两个必须”(即必须遵守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执行党中央下达的批示);要实现党的民主决策与监督,就要做到“十二项可以”(如可以作观点不同的副报告,可以将重大分歧问题交付全党讨论表决,可以批评党中央的错误等等);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就要使党成为“八个没有”的党(如没有集权于一身的领袖,没有享有批评豁免权的领袖,没有党内的恐怖等等)。这样精练的概括是很有新意的。这些论述都是列宁提出并且真正付诸实践的非常重要的党内民主的思想。苏共如果能够真正继承并且更进一步大力发展列宁所讲的“十二项可以”和“八个没有”,那就能真正建设为现代化的民主政党,那是不至于会灭亡的。仅以书中所说的“十二项可以”之中的“可以作观点不同的副报告”为例,我认为这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一项制度创新。通常在党的决策会议上的副报告,人们都以为这是对正报告的补充。可是俄国党却开创了一种新举措,即副报告是作为正报告的对立面提出来的。这样有两种决策供与会者互相比较,展开自由争论,最后民主表决,岂不是能够做到集思广益、避免专断、减少失误吗?也许有人认为,作为副报告提出,这只不过是点缀和陪衬,终究是副不压正。不见得是这样。书中曾经举出1918年俄共(布)莫斯科区域局代表会议为例,说明在这次会议上是“左派共产主义者”洛莫夫作正报告,列宁作副报告,两种观点经过激烈争论,结果以42∶9通过了以列宁副报告为基础的决议。可见关键不在于正副,而在于谁掌握真理并且能够争取到多数赞同。尤其是在一党制的情况下,如果每次重大决策都能有意识地安排一个副报告,就等于允许党内存在不是反对派的反对派,等于允许国内存在不是反对党的反对党。这样岂不是非常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吗?岂不是可以防止党内一言堂、个人专断,可以防止一党专制的党天下吗?可惜苏共后来未能把“可以作观点不同的副报告”作为一项党内民主制度坚持下来。翻阅旧日笔记本,查到1992年7月间我应邀参加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和宣传工作座谈会”时,7月4日我在大会发言,题目是“吸取苏联解体教训,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其中评价了列宁时期在党政大会上分正副报告,副报告提出与正报告不同看法。与会者不少人认为这真是奇闻轶事,大开眼界。记得我讲完之后,有一位从兰州来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同志特地对我讲:“如果我们能够早知道列宁时期采用过这种办法,早采用这个办法,不是就可以防止或者及早纠正大跃进、文化大革命那些错误决策吗?”总之,我认为这是一条引人深思的重要历史经验。
  全书第二部分是说明列宁时期民主集中制的来龙去脉。如前所引,在十月革命前关于党的组织原则,列宁有过集中制、民主(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三种提法。到1920年在经历了执掌政权之后三年内战与外战的严酷斗争之后,他在总结无产阶级专政取得胜利的经验时,进而提出:“无产阶级的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注:《列宁选集》中文第3版第1卷第768页;第4卷第135、154页;)又说:要抵制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从各方面来包围无产阶级,“要使无产阶级能够正确的、有效地、胜利地发挥自己组织的作用(而这正是它的主要作用),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就必须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注:《列宁选集》中文第3版第1卷第768页;第4卷第135、154页;)在这里,列宁又有了“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集中”的新提法。在1921年党的十大决议中还用过“组织上的极端集中制”。(注:《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1页;)即便如此,本书还是细心筛选出列宁在战争环境下如何实现民主的集中制的“十一项内涵”。其中只有“赋予选举出来的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和实际领导权”这一项是属于必要的集中的要求,除此以外,其余十项全是党内民主制的相当广泛的内容。例如党内必须实行广泛的定期的选举制度,各级党的负责人必须是可以随时罢免的,而且必须汇报工作,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等等。以上这些都是遵照马克思、恩格斯创建第一个共产党时规定的民主制度。同时还有俄国党自己的制度创新,如列宁提出的“必须保障忠实的反对派”,必须使“每个党组织有一定的自治权”,必须“由党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专门委员会,检查中央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召集一次党代表会议,以做到集体决策”。这里所讲党代表会议季会制这一条是对党代表大会年会制的重要补充,这是俄国党党内民主的独特创造。在论述民主集中制这一部分,书中最后写到在1921年转入和平时期实行新经济政策之时提出了列宁对“新政治政策”的初步设计,这是很有新意的。尤其是1921年党的十大决定实行“工人民主制”,我认为这是比“民主(的)集中制”更准确的最恰当的新提法。它既体现了民主制的质的规定性(政党的民主制包含有必要的集中),又反映了民主制的阶级性(工人民主制当然要比资本家民主制更加完善)。工人民主制的新提法本来是更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因为没有不集中的民主,却有不民主的集中。不集中的民主是极端民主,不可能形成制度。民主制已包含有必要的集中,例如少数服从多数这就是集中,所以没有必要再用集中制来制约民主。民主(的)集中制的提法重点在集中制,“民主(的)”往往变成附属品、点缀。徒具某些民主形式的集中制往往变成个人集中制、官僚集中制,在党中央就变成总书记个人集权制,苏联党后来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全书第三部分集中考察列宁时期检察与监察制度的演变。俄国党从1912年起在每次党代表大会上成立检查委员会,专门用以检查党的中央会计处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单据,并向大会作检查报告。到1917年党的六大才正式在党章中规定每年由党代表大会选出检查委员会,其职责是“检查中央委员会的会计处和一切事业”,并向下一次党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把党中央委员会掌管的财权归另外一个中央机关来检查,这在财权监督与制约方面是一个进步。所以苏共自此以后在每次党代表大会上都有一个议程,即由中央检查委员会向大会作党费收支情况报告,实现财务公开化。到1922年通过新党章时,进而把检查委员会命名为中央检查委员会,明文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委员应有十年以上的党龄。”(注:《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第264、21页;第21、24页;第264、21页;)中央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检查:(一)党的中央机关是否迅速和正确地处理事务;以及俄共中央书记处是否正常地进行工作;(二)俄共中央委员会的会计处和各项事业。按这样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更加扩大了,已经不只限于对财权的监督了。十月革命胜利,党成为执政党后,首先于1917年12月依据11月间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工人监督条例》,成立了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主要是要监督全国各个企业生产和营销的正常进行。1918年1月在国家政权系统建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属人民委员会(相当于我国国务院)领导,主要是监督政权机关官员违法乱纪之事并接受群众控告。到1924年2月上述工人监督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并为工农检查院,并通过了关于工农检查院的特别条例。按列宁意见,注重吸收工农群众来参与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直接监督,特别是针对官僚主义和各种滥用职权、消极怠工行为。同时,由于执政党的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人违法乱纪者日益增多,所以在1920年9月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决定成立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专门审理一切控诉。1921年3月党的十大决议和1922年8月通过的新党章都明文规定设立中央、区域、各省这样三级监察委员会,其成员由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它们要向各选举机关报告工作。列宁于1923年7月口授写成《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主张增加党中央监委的工农成分、大力精减工农检查院的职员,并且把党政这两个机构结合起来,实则合二为一,以提高效率与威信。同年四月党的十二大照此通过决定进行改组。后来实践证明,列宁并没有解决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问题。首先,党原来已有中央检查委员会,可随形势变化增加其职能、扩大其职权,又另建中央监察委员会,岂不是叠床架屋、机构重复?其次,把党的中监委与政府的工农检查院合并岂不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最后,没有赋予中监委可以独立依法处理党中央委员以上领导人、尤其是政治局委员、组织局委员的违纪失职问题,这种监督就不可能真正彻底收到实效。
  全书第四部分集中写有关列宁遗嘱的分歧与斗争。除了遗嘱的内涵和产生的历史背景之外,主要涉及扩大中央委员会和把斯大林调离总书记岗位这样两个问题。作者对此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作出了独到的分析。这里我想就接班人问题补充谈一些看法。从列宁最后这三封信的内容来看,人们长期关注的热点是他究竟希望由谁来接班?依我管见,列宁由于在大学时期受过民主法制的系统教育,后来又在西欧富有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生活与工作大约16年之久,在党内他又一向致力于党内民主建设,因此他是不会采用指定或者暗示接班人的办法的。从这三封信的内容与形式进行辨析,在接班人问题上他是着眼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不存在希望由谁接班问题。第一,他反复说明要增加中央委员的工人(包括农民)人数,他认为这样做极大地有利于实现工人民主制,因为这样做是旨在壮大接班人集体(即中央委员会),加强集体领导,而不是指定个人接班。第二,关于接班人问题的信是写给党代表大会的,而不是写给中央委员会,更不是写信给中央政治局、中央组织局或中央书记处,因为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接班人问题应该由党代表大会来讨论和选举。第三,对六位中央领导人的个人特点(优缺点),都就他的了解作了全面评论,供代表大会研讨时参考,而且指望他们扬长克短、取长补短,加强集体领导,并没有表示希望由谁来接班。第四,据前苏共中央马列主义研究院中央党务档案馆学术部主任、史学家尤·阿·布拉诺夫从档案资料作出的最新研究成果指出:列宁遗嘱在公布前就被斯大林作了不少改动(主要是删去对斯大林不利、加进对托洛茨基不利的话)(注:详见布拉诺夫著《被篡改的列宁遗嘱》,张志强等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3卷第191—192页;第43卷第64页。)。即便如此,从现在出版的《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四十三卷所载列宁于1922年12月24日和1923年1月4日给代表大会的两封信中仍然明确指出“斯大林同志当了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斯大林太粗爆”,“不可容忍”,因此列宁“建议同志们仔细想个办法把斯大林从这个职位上调开”。列宁说得很有分寸,只是“调开”,而不是“撤换”。第五,列宁认为托洛茨基“具有杰出的才能。他个人大概是中央委员会中最有才能的人”。尽管他才能超群,列宁也没有指定他接班之意,因为民主政党不能采取这种作法,况且他还有缺点。第六,他认为斯大林与托洛茨基是党中央两位杰出领袖,但是这两个人又各有缺点(托洛茨基过分自信,过分热中于事情的纯粹行政方面),因此列宁最担心这两个人的矛盾会导致党的分裂。列宁要增加中央委员的工人人数主要也是为了防止党的分裂,即是想以先进工人善于团结协作的优越性来克服知识分子文人相轻的劣根性。但是事与愿违,后来实践证明列宁的设想不切实际。
  全书第五部分专门研究列宁《最后书信和文章》,对其得失利弊作出客观评价。既指出列宁在重病垂危之际的临终遗言很有洞察力,也敢于说出它含有空想成分。例如列宁曾经设想“赋予国际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用以制约夸大行政权力的行为;尤其是列宁主张要使国家计委全面发展为专家委员会,由富有技术和农艺方面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应该说这个主意是很有远见的;可是当时俄国的这些专家大多是对苏维埃政权怀有偏见的,列宁的意见在政治局内又遭斯大林等多数人反对,终于未能获得通过。我认为列宁最后的书信和文章,其核心内容是列宁在《给代表大会的信》中开宗明义第一句话所说的:应该“对我们的政治制度作一系列的变动。”正是这“一系列的变动”可以说构成了列宁的“新政治政策”,以与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相对应。很可惜,他当时因病魔折磨,不免思考仍有不周之处。就如何发扬党内民主、改善党的领导这个课题而言,当今从总结历史经验而不是苛求前人这个角度来看,我以为有三个问题列宁有所疏忽和遗漏。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党中央的权力结构或者党的领袖体制问题。列宁只考虑到如何用中央监察委员会来监督总书记和把斯大林调离总书记职务,而未曾设想如何以党章党法来给总书记定性、定位,并且限定其权力和任期。总书记是什么性质的职务?它在党中央居于什么地位?苏共党章历来没有明文规定。甚至连“总书记”一词也是到1966年勃列日涅夫时期才在二十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中写上一句话:“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总书记。”(注:《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第264、21页;第21、24页;第264、21页;)苏共中央从未设主席、副主席职务,连中央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这三个机构也是到1919年3月党的八大才决定设立,到同年12月通过新党章时作出明文规定。新党章第二十五条写明:“中央委员会设立政治局——负责政治工作,组织局和以书记(中央组织局委员)为首的书记处——负责组织工作。”(注:《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第264、21页;第21、24页;第264、21页;)到1922年8月的新党章进而改为:“中央委员会设立政治局负责政治工作,设立由委员五人至七人组成的组织局负责组织工作的总的领导,设立由中央委员会三人组成的书记处(这三个中央委员经常在书记处工作)负责日常的组织性的工作和执行性的工作。”(注:《苏联共产党章程汇编》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第264、21页;第21、24页;第264、21页;)以后的党章大体上也是这样写法。可见苏共是在执政一年半时才在党中央设立三个机构: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这三者都是党中央的党设机构,各有不同分工,这三个机构都实行集体领导,都没有另设一个首脑。中央书记处最初规定由一名责任书记、一名中央组织局委员和五名担任日常事务的书记、总共七人组成。1919年12月的新党章进而规定,由这名中央组织局委员作为书记处的首脑。1922年4月党的十一大改为中央书记处设三个书记,其中一人为总书记。斯大林是在十一大后4月3日中央全会上被选为书记处总书记,古比雪夫和莫洛托夫当选书记处书记。第二个问题是如何防止党的分裂以及果真分裂之后怎么办。列宁已经看到党内存在斯大林与托洛茨基这两位领袖之间的个人特点很可能造成党的分裂,为了防止分裂他主要只想到增加中央委员会的工人比重。可是如果这些工人成分的中央委员素质不高,轻信了某一个领袖,甚至他们大多是由某一掌握组织大权的领袖精心挑选出来的,其结果势必是以多数压服少数,而少数不甘于被压服,这样党不免还要分裂。看来要防止党分裂,根本途径在于贯彻执行列宁早已提出的“可以作观点不同的副报告”,“可以将重大分歧问题交付全党讨论表决”,党报出版“争论专页”,“必须保障忠实的反对派”等方针。归结为一句话,即允许党内持不同思想观点的人有言论、宣传、出版自由,通过自由争论最后进行民主表决。如果少数不愿服从多数,少数完全可以退党。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实现党政分开,克服以党代政的弊病。十月革命由于是在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之下通过武装起义在全国取得政权的,而且建立苏维埃政权后又面临内战与反对外国武装干涉的卫国战争,所以政权系统大部分领导干部是由党中央任命的,重大决策也是由党中央作出的,因此难免形成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到1921年战争结束、转入和平建设时期之后,这种以党代政的弊病更加突出地暴露出来了。这时连政府的对外贸易以及要从法国进口多少罐头诸如此类的事情,也要提交中央政治局讨论并决定。列宁深感必须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病。他于1922年3月23日写成的《关于对党的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大纲给莫洛托夫的信》中提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机关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注:《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版第4卷,第167页;第12卷214页;第8卷第236页;)可是究竟应该怎样实现党政分开?党对国家机关工作应该如何实现总的领导?政权机关应该如何才能做到独立自主地立法、执法与司法?列宁也来不及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方案,就溘然长逝了,以致党政分开这个涉及发展党内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长期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以看到,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执政短短五年多之中,在进一步发展和探索党内民主问题上,尽管有很多新建树,然而对党内民主问题,在理论上论述不够充分,在制度上建设不够完备,在改革中设计不够周密,在党章中规定不够具体。由于这四个方面都“不够”,这就使得在列宁之后初具雏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否定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最终将其破坏殆尽,从而播下了苏联灭亡的种子。往者已矣,来者可追。
  鉴于历史经验教训,我们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地响亮地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可以说,苏联东欧各国共产党即是因为缺失党内民主而丧命灭亡的。然而党内民主并非空泛的理论和空洞的口号,而是包含许多具体的内容和举措。当前在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中,学习列宁党内民主思想,对于我们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