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就诉讼标的不必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但若数人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时,则共同争点的判断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准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最早产生于德国193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其制度建构主要用于应当连带责任之诉等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1] |
准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就诉讼标的不必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但若数人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时,则共同争点的判断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准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最早产生于德国193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其制度建构主要用于应当连带责任之诉等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