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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1-12-08 10:46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要】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本文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归纳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费用; 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专项用于安全隐患治理,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因相关会计制度的变化,其处理方法也有相应地发生了多次变化。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㈠“财企〔2006〕478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该项会计处理的缺点在于“长期应付款”计提比例过高或者计提的余额大大高于正常安全费用开支,以负债的形式反映,实质是高估了企业的负债,低估了所有者权益。
㈡《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要求: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其特点是克服了“负债式”核算的缺点,客观地反应了使用安全费用形成的长期资产,并且以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计入企业损益。但在计提时不能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不能客观地反映或有负债的安全费用支出的余额,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发生巨额安全费用超出当年计提数,形成了巨额亏损,给企业业绩造成忽高忽低的现象,不符合会计的谨慎性核算原则。
㈢《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修改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是二级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㈠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没有使用完毕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全额计提的折旧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㈡将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费用性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支出,要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从谨慎性原则考虑,企业通常采用第二种方法处理税务事项。
三、高危行业企业处理安全生产费用的问题
㈠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没有使用完毕的剩余部分在会计中没有规定如何处理,企业在会计处理时通常全额使用完毕,可能造成有些不是安全生产费用列支范围的费用牵强进入安全生产费用,一定程度虚高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金额。
㈡税法没有对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作明确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安全防护等设备在税务处理时作为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做法没有区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置固定资产与正常购置固定资产,安全生产费用可能是一个统计数据,只是科目分类不同而已,违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原则。
四、完善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的建议
目前只有《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中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并没有针对安全生产费用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应统一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政策,编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置安全防护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该类固定资产全额计提的折旧享受全额所得税前扣除,让企业真正体会到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政策的精神实质,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更加重视安全设备措施的支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2]财政部200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4]杨世勇,朱学义。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核算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煤炭,2007,33(4):69-70。
[5]《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