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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学新闻学系专任讲师

时间:2009-07-21 10:33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此外,德国学者贝克(U.Beck)认为,人类生活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社会已经不再以远离匮乏为生活目的,科技发展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但随之而来也带来各式各样的风险,全球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的年代。所以说,伴随21世纪资讯社会而来的相关问题,例如:「人际关系的疏离」、「网路的黄色风暴」、「网路犯罪」、「网路赌博」、「线上隐私权」、「网路著作权」、「知沟的扩大」、「资讯超载」及「资讯忧虑」等皆不容忽视。

本论文尝试将这些问题作一初探与爬梳,希望能使社会大众「正视」及「重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因为这些问题已逐渐深入、渗透在你我的生活之中。

准此,人们应该如何因应此一风险时代的来临,在时间与空间的递变中,让传播科技恰如其分的扮演角色,本论文对此亦提出一些建议,例如:「传播新秩序的建立」、「重视网路伦理及网路人格」、「网路规范亟待跨国建立」、「重视家庭教育与价值重建」、「回归人的世界」等,提醒「政府」、「媒体」及「社会大众」密切关注。

这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第一章 前 言

一、「风险社会」已然来临

自1980年代以来,国际媒体市场开始显现四个主要的发展趋势:(一)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二)全球化(Globalization)、(三)融合化(Synergy)、(四)聚合化 (Convergence)(Dyson & Humphreys,1990:1;Sherman,1995:405--416)。上述发展趋势使资讯传播业进入「跨媒体」、「跨产业」、「跨国性」的时代。在相关产业的购并、合作下,无线电视、有线电视、电脑资讯、电信、电玩、电影……等相关产业迅速的结合。其中,「网际网路」(INTERNET)、「全球资讯网」(World Wide Web)、「资讯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的兴起,更是全球瞩目的焦点。 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用在即将迈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真是十分贴切。近年来,由于传播科技的蓬勃发展,全球各国对其无不关注备极,造成「谁会使用网路,谁就拥有知识;谁拥有网路,谁就拥有力量」的现象。所以伦敦星期天泰晤士报的科技主编罗易德(Christopher Llyod)亦言,无论何人,如能控制资讯超级公路,他将是21世纪的媒体大亨。 传播学者马歇尔·麦克鲁汉(Marshall McLuhan,1962 )曾提出四阶段论,将人类传播历史分为「口头传播」(oral communication)、「手写传播」(writing communication)、「印刷传播」( printing communication)、「电子传播」(electrical communication)等四个时期;富兰德瑞克·威廉斯( Frederick Williams,1982)亦曾在《传播革命》(Communication Revolution)这本书中提到,如果将人类历史以一天二十四小时计算,电子传播时期可算是接近午夜的十一时五十八分,时间虽然很短,但是对人类历史的影响却是最为深远的。 网际网路是今天自由度最高的媒体管道,这种无拘束的状况究竟会给21世纪的资讯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是好?是坏?也许你还在抗拒硬体日新月异、软体瞬间万变的电脑世界,但是有愈来愈多的资讯专家出书宣告,一个全新的电脑时代不是「未来」,而是已经走入我们的生活中,甚至我们的脑子里。 德国学者贝克(U.Beck)亦认为,人类生活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社会已经不再以远离匮乏为生活目的,科技发展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但随之而来也带来各式各样的风险,例如使用各种农药及基因改良的方式,人类的粮食问题得到解决,但同时却创造出更多的疾病及潜在的基因突变危机;为了解决电力供应的烦恼,强大的能源供应站--核能电厂出现了,但核能发电的不可预期灾难,一但发生将是祸延无数。 这些都是现代人必须承担的可能风险,也是科技知识为现代人带来的代价。因此,贝克认为全球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的年代。 准此,人类将迈入21世纪的资讯社会,我们都站在历史的肩上,在时间与空间的递变中,传播科技如何恰如其分的扮演角色,将有赖大家的检视与监督。 二、地球村的实现--「网路公民」 据美国MIDS公司〈Matrix Information and Directory Service)1997年1月所做的统计,全球使用人数约为5700万人。此外,网际网路的成长率,保守的估计,年有5%至8%。依此,到公元2000年,全球的网路人口将达6000万人以上。至于我国,根据「资讯工业促进会」的估计,1996年2月约有36万5千人上网;到了1997年2 月已成长至71万人,政府并推出NII(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国家资讯基础建设)在未来三年内要达到300万人上网的目标,届时可望达到1/7人口上网。 台湾目前并未针对INTERNET用户有大规模的调查,而蕃薯藤网占在1997年年初所发表的「台湾地区网际网路INTERNET相关运用及使用调查」,也仅能描绘出一个轮廓,而且未把学生及商业的用户区隔开来,因此所获的资料有明显年轻化及所得偏低等情况。虽然如此,其中对INTERNET使用人口的描述仍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蕃薯藤所作的20000多份问卷中,台湾的网路使用人口年龄偏低,成熟度也不高,年龄以20~29岁居多,以男性为主,教育程度则以大专以上占了80%,地域则多集中在北部,同时职业以学生居多。而接触网路的时间以半年至一年者居多,平均周上网时数以2~10小时最多,查询生活休闲资讯,阅读新闻、杂志及运用线上资料库为主要的上网目的。 INTERNET已在全球发烧,其势沛然莫之能御,人们透过网路可以无远弗届,甚至无孔不入,各国之间的界线愈来愈模糊了。「地球村」(global village)已然形成,资讯社会伫的「网路公民」自然应运而生了。

第二章 资讯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网际网路的使用方式可算是一种极自由、个人化、隐私化的一种可匿名活动。据估计至公元2000年,全球的网路人口约6000万人。这么多的网路人口,其所牵涉的面向将与日俱增,所以我们不得不对资讯社会伫的相关问题加以事先研究,以免到时措手不及。

一、公元2000年的灾难

「Happy New Year!Happy 21 Century」可以想见世纪末除夕最后倒数后,人们欢欣鼓舞庆祝的兴奋情绪。Millennium这个英文单字,在基督教国家代表的是「千福年」(耶稣基督将再降临统治人间的神圣的1000年,详见启示录20章1到5节,亦有人称之为「千禧年」),然而对于网路而言,公元2000年可能是毁灭的开始… 在大多数的电脑程式中,并没有公元2000年这回事,一但在电脑系统中将2000年误判为1900年时,倚赖电脑极深的金融、国防等各界,将会一团糟,造成各种可怕的风暴。 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资料中心指出,近年来政府机关与业界开始注意到2000年的资讯危机,预估会引发90%的电脑应用软体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或产生错乱现象,导致程式不正常结束或决策发生不正确结果,继而影响整个机关、企业的正常运作。 在电脑应用普遍的环境伫,这是一个全面性的危机,国内亦不例外。主计处电资中心有监于此,建议成立公元2000年危机处理小组。惟现在距离2000年仅剩两年多,相关的危机与问题也越来越逼近了。据了解,国外已投入相当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究,但目前尚缺乏简捷的工具可资利用,而国内除部份金融机构外,大都尚未正视本案的急迫性与严重性。

二、人际关系的疏离

《爆米花报告书》(The Popcorn Report)作者费丝.波普康(Faith Popcorn)是美国著名的趋势预测专家,她也是财星五百大企业的「未来行销」顾问,例如IBM、HP、TOYATA、百事可乐.....等都是她的客户。在《爆米花报告书》中所预测的十大趋势,第一点即是--茧居(cocoons)。她认为个人在家中找到了自己的天堂,即使足不出户,也可以享有生产和消费等多元功能的空间,这是一种心理结合科技的渐进革命。事实上,当台湾国家基础建设(NII)如火如荼地进行、网际网路广泛的在生活中应用,所带来的生活改变,无疑是提供茧居族最佳的虚拟生活空间。 由于茧居族、SOHO族(small office home office)、电子隐士的兴起,使得人际接触(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大量减少,并透过全球电脑网路型构了所谓的「虚拟世界」(cyberspace)及「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y),当然进一步就会造成虚拟的人际关系。此外,「数位个人」(digital individual)、「虚拟自我」(virtual self)亦同时出现。 「cyberspace」这个字出现于威廉.吉伯逊(William Gibson)的科幻小说《Neuromancer》(类神经人种,1984)及《Count Zero》(归零,1987),意指经由电脑网路所建构出的非真实概念空间。在此世界中,人们藉由电脑来交谈、沟通、分享,甚至建立彼此的关系, 虽然他们可能素未谋面。 以前,麦克鲁汉曾提出「地球村」(global village)的概念,意指传播科技的进步可以带领大家进入「天涯若比邻」的境界。但相对的,由于茧居族的出现,反而会造成人际关系的疏离,使得「比邻若天涯」。 科技是虚拟空间的基础,但不应只是电脑网路(a network of computer),更应是人的网路(a network of people)。因此,虽然新的族群不断的「集聚」、「移民」于网路上,靠著电脑制造彼此的关系,但我们仍不能忽略「非语文传播」(non--verbal communication,可分为肢体语言、象徵语言、拟似语言三种)在传播活动中所占的重要角色。所以,如何调和「虚拟世界」(cyberspace)和「真实世界」(real world)中的人际关系,应是在社会、文化等面向上应考虑的议题。

三、黄色风暴席卷而来

民国60年代,青少年对性的好奇是透过色情书刊;70年代转为色情录影带及第四台; 而80年代则由色情光碟带领风骚。不但如此,近来来国内色情网站有愈演愈盛的态势, 电脑网路不但成为色情媒介,提供色情资料,交换性的经验,进而可能进行性交易,引发性犯罪;不但如此,网路上有「全球性指南」(The World Sex Guide),提供将近200处与娼妓有关的网址,台湾的风化区即在其中, 甚至有专书介绍这些网站及进入密码的新闻,也都上了国际媒体! 比尔.盖兹(Bill Gates)曾预言,往后人类将会利用电脑的虚拟实境技术,来满足性的需求。「虚拟性爱」的方式如果成真,有一天网路上的「虚拟性爱」服务会不会和今天的A片录影带及色情光碟一样流行?这种种关不关乎道德的争议,可能会成为比科技研发更烦人的问题。 史东(Allucquire Rosanne Stone)则在《机械时代终结前欲望与科技之战》(The War of Desire and Technology at the Close of the Mechanical Age)呈现出电脑的时代如何成为「野生欲望」,终而扩张成「终极经验」。例如:一个从未写过一篇小说的大学生,会突然在网际网路中创造出怪诞暴力的色情作品,然后向全宇宙的电脑读者传送。史东把电脑资讯系统的色情泛滥比喻成「天真的失落」。 1997年7月16日,美国主要的重量级资讯厂商齐集白宫,共同向与会的官员及社团领导人提出简报,并于现场展示了「网路内容筛选平台」(PICS ,以下简称PICS)网路管制科技。美国总统科林顿发表声明表示,将在「尊重宪法精神」的大原则下,全力将网际网路建构成为一个「保护儿童、适合全家共同使用」的数位空间。其后,以英国「网路观察基金会」为首的半官方团体,邀请德、法、比利时、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于1997年9月召开国际会议,以期结合各国政府与产业界的力量,全面推广PICS网路管制科技标准。 PICS备受青睐,有其时代的背景,在避免以「立法」手段来管制网路上「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前提之下,PICS的内涵充满了自律的色彩。PICS本上是一种网路分级制度。一般家长担心于家中的未成年孩童受其误导,可选择一套提供网路分级设定的浏览器,透过分级「 锁码 」的设定,日后一但联结到色情网路站,就会出现要求密码的对话框,如果没有密码则无法进入浏览。如目前微软所提供的RSAC ( 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uncil ) 的分级标准是由美国史丹佛大学Donald F. Roberts 博士所制定,主要分为四个类目,分别为「语言」、「裸露程度」、「性」和「暴力」;五个等级则依情况和严重程度区分为「0」到「4」,相关资讯可到 ( http:// www . rsac . org ) 查询。 但PICS是否可以达到效果,端赖所有的网页都自动挂上PICS的识别等级,否则会造成「守法者绑手绑脚,非法者快乐逍遥」的情况。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在1997年6月26日以七票对二票通过,判决禁止在网际网路传送色情资料的「通讯约束法」违宪,认为该法抵触宪法有关保障言论自由的第一条修正案,这是电脑时代首项有关言论自由的的历史性判决,首度将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延伸到亿万人进出的网路空间。 这对网际网路上言论自由是一大胜利,美国人向来视言论自由为天赋人权,而视政府管制为寇雠,此一结果早可预料。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中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不能取代父母或师长来保护小孩,赞成「通讯约束法」的最大论点是保护小孩免于网际网路上各种色情资讯的侵犯,但这应是父母、老师及软体业者的工作,而且疏导比防弊重要。所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言论自由和保护小孩是可以并行而不悖的。

四、网路著作权问题

(一)网路著作权是法律真空?

德国的教育及研究部部长Juergen Ruettgers表示:「电子虚拟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换言之,各国政府是不可能坐视虚拟空间处于一个「无政府」或「法律真空」〈legal vacuum)的状态,但目前这些问题似乎已到达不容忽视的程度。 「资料的传播」(communication)与「资料的复制」(reproduction)是现代同时存在并行的事实,亦是网路环境的传播特色,欧洲官方的报告甚至称「重制权」为「著作权的核心」(the core of copyright)。 在网际网路发展愈来愈繁盛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网路上的著作权问题。传统著作权所思考的传播问题,是基于「传播不等于复制」的情况,因其保护有形媒介物,与加速无形资讯流通这一循环机制的设计理念,一旦面临网路环境里「传播即复制」的现实下,无疑遭到了结构性的致命冲击。若要顾及网路的发展与资讯的流通,同意网路使用者自由的传输(复制)资讯,则传统著作权对出版业者的保障便大打折扣;若为出版业者著想,限制网路环境里传输资讯的使用,又将对网路环境的发展及资讯的流通形成阻碍。 对于现今网路的著作权问题,在社会大众尚未形成某种共识之前,我们到底要重新思考、订定著作权法,来适应网路环境这个和以前迥然不同的传播管道?还是要使用公权力,迫使网路环境的使用者放弃网路环境的迫切性性?如果强加传统的著作权观念在网路环境之上,是不是会腐蚀大众对此一法律公正性的信心?稍微等一下,看看网路的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又是不是一种合理的期待?这些都是陷于高度矛盾的问题。 例如,当年美国开国元老杰佛逊及其他美国宪法制定者在设计著作权法时,他们主要的想法乃在于此法将可「确保思想、观念的流通」,而不是为了「保障出版者及作者的利益」。现代网路是否适用于这种观念,颇值深思。

二)美国发布网路著作权白皮书

美国网路发展较台湾为快,有些问题也比台湾早遭遇到,而美国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他们的「资讯政策委员会」下,设有一个「智慧财产权工作小组」,主要的工作便是负责在网路环境的世界里,为网路使用者和著作权人之间,寻找一个最有利的平衡点,1995年9月,该小组发布「白皮书」,作为网路环境的影响下智产权研究的最终报告,并将其结论提交做为美国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蓝本。 智慧财产权工作小组对著作权在网路环境上行使的见解,引起了INTERNET使用者的一阵恐慌。因其认为,一项有著作权的资讯,只要能储存相当的时间都可能被认为构成复制,不只是储存于软碟 、硬碟、唯读记忆体(ROM)以及其它的储存装置,都被视为侵权,即使是载入随机存取记忆体(RAM)也足以构成著作权侵害。换句话说,如果你在INTERNET上看到一个有版权限制的作品介绍,不管是文字、音乐、图片、影片,当你download(下载)下来看看时,就是侵权行为了,当然更不用说将之save(储存)下来。 「白皮书」认为,人们如果想要浏览网路上的作品,首先必须将该作品载入记忆体(RAM)里面,虽然这只是一个暂时性的储存动作,但也是一种复制行为,是对著作权构成侵害。 这种将传统「有形物」观念下的复制概念硬生生的搬到网路世界来,对INTERNET上资讯的流通所造成的阻碍可想而知。白皮书不去要求业者加上保密措施或是发展注册系统,相反地,却要求使用者注意是否看到了侵权的作品。 然而,网路发展一日千里,岂能以目前的框框来套住数年后不可预期的科技发展?最近由网路使用者、学术团体及网路相关业者(如AT&T及Netscape等)组成的团体,在联合致克林顿的一封公开信里强调,希望政府能够改变对「白皮书」的强力支持态度,他们强调「白皮书」无异在扼杀这一年有数百亿金额的新兴产业。「美国电信协会」反对这个草案时表示,出版业者只想到如何从网路上赚钱,却不致力于使这一新兴传播媒体能够成长,出版业者根本害怕网际网路会侵蚀传统的市场。 这一不满的声音呈现了真实的力量。根据报导,就在「数位著作权法」召开了二星期之后,美国宣布将改变对「白皮书」的支持态度,美国副总统高尔的一位高级顾问承认,「白皮书」的观点需要在美国国内再作充分的讨论,才能符合网际网路成长的最佳利益。一位与会代表曾感叹的说道,何苦要把二、三十年后的事情急于现在来解决?

(三)台湾著作权中「散布权」的观念

而国内对此的态度又是如何呢?我们可从著作权中最引人争议的「散布权」,台湾因应网路环境所做的修正方向,便可窥知一二: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著作之原作或重制物提供大众交易或流通;内政部1996年3月「著作权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核定稿,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著作之原作或重制物提供大众交易或流通。凡有利于公众接近使用而在电脑间传输、储存、或处理著作或其重制物亦属之。 内政部「著作权法修法说明」载道:「散布在网路世界迥异于传统,参考美国NII「白皮书」之建议将网路传输(transmission)亦归属为散布,并考量后述之第一次销售原则以散布全为限制对象,故于开宗明义之定义中因应网路之环境扩充散布之概念。」从这条款的修正精神而言,台湾在面临网路环境的新挑战时,著作权该何去何从,除了抄袭美国「白皮书」的观点外,毫无新意。如今,「白皮书」在美国已经掀起了一阵检讨、改进之声,而我们,是否依然准备要穿上别人不要的旧衣服呢?

(四)台湾著作权中「重制」的观念

国内法律学者李复甸、高玉泉两位教授于86年5月17日所举行的「资讯网路法律座谈会」中发表论文表示:依著作权法的定义,所谓「重制」系指已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复制作〈参考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依此解释,将他人的著作数位化后透过网路传送及储存是否为「重制」,解释上级有疑问。而环绕著「重制」这个概念的网际网路问题也不少,其中重要者如下: 1.储存著作于磁碟,唯读记忆体〈ROM)或随机存取记忆体〈RAM)是否构成重制? 2.将平面著作扫描成数位稿,是否构成重制? 3.将照片、电影、录音等著作数位化时,是否为重制? 4.使用者将数位稿上载〈upload)至电子布告栏〈BBS)或其他伺服器上,或由BBS或伺服器下载〈download)至其电脑时,是否为重制?

(五)「WIPO著作权条约」

此外,「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在1996年12月间召开的一项外交会议中通过了「WIPO著作权条约」〈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对部份问题提出了规范的方向。 1.全面改写著作权法 著眼于网际网路的特殊性及其与使用者关系,传统的著作权法不足以规范,自应予以全面检讨。 2.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将网际网路纳入规范 这项见解也是目前美国政府、欧盟及WIPO著作权条约所采的立场。他们所持的理由至少有下列几点: (1)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早已根深蒂固; (2)著作权法的内容兼顾了著作人〈私的)及大众〈公的)利益,维持了一个很微妙的平衡; (3)过去200 年来,著作权制度也曾因新兴技术的产生而遭遇到不少的挑战〈如影印、录音、电脑软体等等),但都能一一克服,网际网路上的著作权问题,只要假以时日,必能予以解决。 姑不论以上种种的说法孰是孰非,现今台湾已落入一个「法律跟不上时代进步」的窘境,实有赖有识之士大力推动,迅速修法或立法,方能纾解此一燃眉之急。 五、网路交易与经济犯罪 近代媒体趋势从大众回归小众,走进了分众的时代,再加上互动性的网路媒体特质,另类媒体的风潮将在网路时代产生,个人化的服务将是标榜的重点。 目前大多数的电子商店都是采用传真和免费电话等方式来接受订购,允许消费者在线上输入信用卡资料直接交易的只是其中少数,最主要的问题是消费者对网路交易安全没有信心。如果把信用卡资料输入电脑,万一这些资料被别人盗用了怎么办?所以网路交易安全问题被视为是INTERNET商业发展的一道瓶颈。 美国北卡来纳州证券安全调查源刘易士指出:在国际网路上所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根本无法可管,因为这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空间。 此外,这是一个电子资料的时代,个人的资料、存款、经历都记载在政府、金融机构,但骇客(Hacker)到处横行,网路的安全一但发生问题,很难担保不会发生难以弥补的金融风暴与社会灾害。 例如,根据84年8月27日工商时报的新闻刊载:「1995年8月17日,美国法院向英国要求引渡一位24岁的俄罗斯青年--列文,罪名是他从网际网路盗取美国花旗银行280万美元客户存款。」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经济犯罪的例子。

六、暴力犯罪

1996年亚特兰大百年奥运公园爆炸的是一枚里面塞满钉子的土制炸弹,虽然简陋,但杀伤力很强。安全专家事后指出:「装配这种爆炸物的手册和指南,可以轻易的自网际网路中叫出,....」,再如1996年2 月2日,三名13岁的男童被美国警方控告从国际网际网路上获知如何制造炸弹,阴谋炸毁学校。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知,从网际网路的「全球资讯网」中,可以读到各种炸弹的制造方法,从恶作剧的臭弹到具危险性的装置,无所不有。新闻报导说:「全球资讯网」首页的一些标题,如「无政府主义者的食谱」和「恐怖份子教科书」,对于一个潜在的都市游击对份子,或者是一个居心不良的不满现状者来说确实具有吸引力。此外,更遑论各种犯罪、杀人、自杀方式的出现了。 传播科技的进步,居然使得社会的危险性增加,这可能是大家始料所未及的事。 根据传播学者的研究,认为电视暴力节目可能产生一些正负的影响,睽诸今日,这些说法亦适用于现代网路。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宣泄说」(catharsis theory): 也就是「替代性参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挫折感经由看电视暴力节目而得到纾解,并降低人们从事暴力的冲动。在心理学上也有类似的说法,那就是所谓的「移情作用」(empathy)。 (二)「观察学习说」(observational learning theory): 也就是「模仿说」(imitation hypothesis)。认为人们可由暴力电视中学到暴力行为,并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复制。 (三)「刺激说」(stimulus theory): 认为暴力节目是引起暴力的触媒剂(catalyst, catalyzer),或可称「侵略性线索说」(aggressive cues hypothesis)。 (四)「强化说」(reinforcement theory): 也就是「失控说」(disinhibition),认为暴力节目并非是犯罪的原动力,只能加强现有犯罪或侵略倾向,强调观看暴力电视会使人降低对他人施暴的自我抑制能力。 (五)「累积说」(cumulative theory): 也就是葛伯纳(George Gerbner)提出的「涵化说」(cultivation theory),或称「图像建构说」。意指阅听人长期暴露在相同的电视讯息下,将会产生一种结果,即被电视灌输了一套共同的世界观、角色认同与价值体系。 这种由于暴露在电视之下所产生的影响认知的效果,即称为「涵化说」。也就是说,葛伯纳认为电视暴力节目会对社会大众发生潜移默化的功能,它为大家建构了一个图像,认为这是一个的「卑鄙世界」(mean world),而且解决问题须靠暴力。

七、赌博的乐园

根据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估计,美国人目前花在赌博上的金额,大概占可支配所得的0.8%。因此近日美国拉斯维加斯的赌国大亨们已经纷纷前往号称免税天堂的加勒比海国家,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在此开辟境外网际网路赌场,专供美国本土的民众下赌。 位于俄亥俄州的一个印第安部落,发行了一种周奖金为美金五千万元的网际网路彩券,并且提供了免费电话供签注的民众选择号码,大家可以透过网际网路以信用卡付签注金。 以上两个例子,在在说明网路赌博的可能性是愈来愈高了。 「时代杂志」指出,1997年5月底,美国巡回法庭法官依密苏里州检察总长杰瑞.尼克森(Jerry Nixon)的请求,判决网路赌场--「全球赌场」(Global Casino)的母公司(Interactive Gaming & Communications)不得再向密苏里州民众收取任何赌金,这是美国第一件针对网路赌场做出禁令的判决。 网际网路果然变成跨国的赌博乐园,将促使地下经济蓬勃发展,此种现象将引发新的经济社会问题。例如,在税收短少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支出如何因应高收入的假贫民亦可坐领社会救济金,商业间谍日益猖獗等。这些都是是值得关注的议题。 八、线上隐私权与网路藏镜人 (一)线上隐私权 1996年,Equigax/Harry 消费者隐私权调查研究发现,网路族对自身的线上隐私权的重视程度比不上网路的人高许多。在接受调查的人当中,有60%的网路族认为他们的身分不应在浏览站台或使用电子邮件时被揭露,而不上网的人中只有45%关心同样的问题。至于是否应限制政府过滤网路讯息方面,49%的网路族表示赞成,而迟相同看法的非网路族则只有34%。此外,个人的浏览行为模式被记录并用于商业行销上时,上网的受访者中有71%表示不愿意,而不上网的人中63%对此行为有反应。在这项总人数为3600人的调查中同时发现,网路族通常都有较高的教育程度与收入,而且思想方面也倾向较为自由。 根据世新大学法律系教授郑中人于86年5月17日举行的「资讯网路法律座谈会」中提到,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目的有三,分别是:保障隐私权、维护个人尊严;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可见「个人资料保护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大多数逛电脑网路的人,都不知道他们所造访的网站会搜集他们的个人资料,因此有可能利用此资料进行各种商业宣传或其他用途。对此,各国已纷纷开始研拟对策,兹分别说明如下: 1.美 国 针对此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展开监督。为了预防政府当局藉此名义对网路使用设限,在导览器市场上互相竞争的、毫不相让的微软和网景两家电脑公司,于1997年6月11日联合宣布,决定暂时搁置私利,携手为保护消费者在网路上之个人隐私资料而努力。之后,「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华府举行相关的听证会。 2.法 国 法国于1996年4月26日向「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提案发起制定「网际网路国际合作宪章」,经理事会一致通过,同时法国也积极草拟自己的法律。 于是法国自1996年11月17日起设立了一个网站,把「网际网路法草案」公布在上面,欢迎个人上网表达意见,同时设计网路问卷,做相关的民意调查;此外,也组成了专案任务编组,聘请各界学者、专家、业者及网路族代表为成员,他们晚开会,将所有资料过滤分析,并据以修订草案,因此草案内容一直都有新的进展。最后的版本在1997年6月1日晚上11点定稿。主管部长并于6月间召开会议讨论定案。 原先法案定名为「网际网路法」,后来改名为「网际网路宪章」,其特点是:(1)配合网际网路的特性,从国际的角度看问题。(2)由民间自组独立的网路自律组织。(3)业者及网者均须遵守透明化的机制。(4)尊重言论自由、秘密通讯自由、虚拟集会(reunionvirtuelle,在网路上集会)自由、保障接触资讯的权利、安全权、财产权及隐私权等。 3.我 国 我国于84年8月公布「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此可谓第一部个人情报保护法在我国正式出现,这也是保护隐私权的开始。惟从西欧各国自1970年至1985年已有此类之法律以观,如1973年瑞典之资料法或1984年英国之资料保护法,我国显然落后十年以上。 此法经过一年的缓冲期,大多数的机关仍弄不清楚状况,相对的其成效就有限了。其中,台北市报业公会表示:「个资法」实施后,各行各业搜集及处理个人资料多少都受影响,大众传播业也受到很大的冲击。但「个资法」相关法令许多用词定义不清,而且处理个人资料的条件太过严苛,更有甚者,可能违反新闻自由,建议主管机关应该提出更明确的解释及做法。 法务部则认为,电脑科技迅速发展,如果个人资料遭误用、滥用或不当使用,将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有必要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的行为做合理的规范,兹以保障隐私权。我国法令传统上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偏重造成损害的事后赔偿,消极的规范不足以防患未然,「个资法」把隐私权的保障,从事后救济转为事前防止,创设新的权益。 法务部并强调,「个资法」的立法目的包括「隐私权的保障」及「个人资料的合理利用」,若施行上有疑义,可透过会议协调解决,甚至修法。 此外,我国高等法院于86年4月8日针对一件徵信社职员窃听民众电话的案件,首度引用「个资法」规定,将联合徵信社涉案两人个盼三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此项判决将供一、二审法院承审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 (二)网路藏镜人 .NET网路生活杂志副总编辑陆蕙敏说:未来很可能是个黑函时代,难以查证的资料多得难以数计,资料的正确性如何只有自行判断,而它就像是个图书馆式的世界,没有什么规范,自己就是法官,主观的媒体和主观的阅听人就此产生。其实,未来的网路不但可能是黑函满天飞,也可能产生许多的「网路藏镜人」,他们使用「匿名」「变身」的方式,进行许多作为,而这些作为大都以损人利己、满足个人不当欲求为目的。相关匿名事件,约述如下: 1.疑由中国医学院的电子计算机中心发出,透过中山大学主机经全球网路转往美国白宫要刺杀美国总统的电子邮件,引起美国政府的抗议,向我政府要求调查发性者的动机与行为。两所学校因查不出发函者,要求学生自制,否则关闭电子站。 2.台大机械系的校友在网路上以不堪入目之语言攻击学校老师,后来查出涉案的是毕业校友,经说明纯为恶作剧,向老师道歉了事. 3.国民党电子站上的画面经人掉换,只得被迫关闭一阵子。 4.台北市议员璩美凤因揭发宋七力宗教诈财案,知名度水涨船高,却也意外成为「网路性幻想」新偶像。 5.香港一家电脑上网公司因积欠员工薪水和租金,突然结束营业。另一家电脑上网公司将一篇文章送到网路上的新闻讨论群(newsgroup)发表,预测该倒闭公司之关系企业亦将陆续倒闭。 6.在名为「秘密花园」电脑网路的网站中,港台玉女红星的照片被合成为宽衣解带的画面。 7.台湾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曾遭网客从网路咖啡店发出讯息,勒索900万元。 8. 台大五位教授联合追诉二位匿名人士人身攻击与冒名影射的事件。 上述事件均为网路上的匿名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例子。但正如飞碟台董事长赵少康表示,匿名言论在网路上不到「债主」。此外,由于网路的匿名性,网路极可能变成谣言的制造中心与大本营,哈佛大学法律系法律与科技中心的学者齐传亦云:「拜网路之赐,任何谣言都可获得比广播电台更有效的曝光机会,无人会检验或研判这些小道消息的真伪」。 目前全球许多大学都设立国际网际网路规则,如普林斯顿大学就对学生发出「使用校园电脑网路和国际网际网路的规则」,其中强烈的要求学生电脑上的行为应比照学校对学生行为考察的训导规则,学生应尊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名誉与责任,以维持普林斯顿的精神,如果以电脑造成对别人的恐吓、干扰或敌意,将被视为骚扰、侵害论处。普大的基本立场是认为电脑线路和书信、新闻、口语一样会造成对别人的伤害与侵犯,以及毁损校誉,都是不可原谅的行为。

九、新世代的贫富差距--知沟(knowledge gap)

(一)资讯就是力量 第三波所出版的「Windows 95 中文探索指南」一书中提到:网际网路可以让现代人达到「资讯就在弹指之间」的境界。学者专家也认为:「资讯时代里,国家的经济力取决于资讯,其次才是传统经济学的主要因素:人力、土地及资本。因为传统的生产要素有时而尽,资讯的生产要素却永远生生不息,我们可以说,资讯就是力量,资讯就是特权!」 电脑族群逐渐形成奇特有的文化,而电脑科技日新月异的突破,不但创造了新的财富与富豪,如比尔·盖兹(Bill Gates)之类的青年可能愈来愈多,而电脑族群似乎与青年是相同的名词,亦即老年一代族群是否会因此与电脑脱节,使得知沟加速扩大,亦使非电脑族逐渐成为社会的边缘人。这是值得注意的地方。 资讯科技如此绵密、快速、创新,使资讯的生产、流通、储存的能力更不可同日而语。西方学者如Bell(1974,1979)Porat(1977)、Druker(1969),或是日本的松田稻次(Masuda,1981)、伊藤阳一(Ito,1981)乃纷纷肯定资讯或知识将主导日后的社会生活,不但「资讯无时、无所不在」(All information in all places at all times)(Godfrey,1979),而且可以迅速、廉价地供应给社会中的一个人(Ito,1981;Dizard,1982)。Bell甚至认为资讯科技的扩散,可以消弭西方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但Hepworth & Robins(1988)提出了进一步的说明:「....所谓的『资讯革命』实非简单的进化转变。它不是单纯『科技』进步的事件,而是一种社会、政治与文化的现象、诸如破坏、危机、分工等现象。它所展现的是中心与边陲、乡村与城市、生产与消费、工作与休闲间关系的复杂且大幅度地转变。职是之故,它无法超越或融合现存阶级与地区的不平等现象,反而顺势发展。这种不平等现象一但存在,便不可能凭空消失。」 (二)向下滴效果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有一个基本假设,即在社会经济全盘发展以后,其成果自然会向社会各阶层扩散,或者向漏斗一样向社会下阶层滴。有人称之为「扩散效果」(spread effect)或「向下滴效果」(trickle--down effect)。但究竟经济成果是否一定向下滴、向外扩散,让社会上的个阶级分享呢?这就因国而异,没有一定的答案;但有些低度开发国家,经济即令有些成长,却被既有利益阶层吞并,反而加深贫富悬殊的现象。 若干学者对传播科技革命的社会功能颇有保留,他们担心资讯量的全面提高未必会「向下滴」。一群明尼苏达大学的学者提其纳(P. J. Tichenor)、杜那荷(G. Donohue)、欧尼(C. N. Olien ,1970)提出了所谓的「知沟」(knowledge gap)的假设:「传播媒介的资讯传入社会制度的速度若加速,则社会经济地位较高者获得资讯的速度比社会地位较低者为快,是以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扩大而非缩小。」传播学者罗吉斯(Rogers,1976)将知沟理论的假设延伸成为「传播效果鸿沟」(information effect gap)。 (三)知沟产生的原因 知沟产生的原因可略分为下列五点: 1.传播技术的不同 一般而言,社会经济地位高者授高等教育,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教育程度较低。就是由于教育程度的不同,使之拥有不同处理资讯的能力。 2.资讯储存量的不同 个人的知识背景不同,对于一些困难的议题,社会经济地位较高者,可藉由以往的的教育,和从前的接触的媒体报导,获得较多的知识。 3.社会接触的不同 所谓「物以类聚」,社会经济地位较高者,有较多机会接触公共政策,也较易与他们社会经济地位相符者交往、讨论。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者,则因缺乏接触机会,进而缺乏对此类事情的兴趣。 4.民众对媒体报导选择性暴露、选择性接纳及选择性理解运作的关系 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者,可能发现关于公共事务或社会科学的新闻,与他们的值观或态度不符,或者对于此类事情根本不感兴趣。 5.大众传播制度本身即是在为社会经济地位较高者服务 这种现象中,尤其出现在印刷媒体为多。印刷媒体所设定的议题通常是以社会经济地位较高者的兴趣为导向。 瑞斯(S. D. Reese)、修梅克(P. J. Shoemaker)及坦尼尔逊(M. A. Danielson)于1984年在美国芝加哥民意研究协会发表一篇调查研究报告「公众对新传播科技态度的社会相关性」,发现教育程度的高低与拥有电脑的人数多寡成正比。 此外,契尔德斯(T. Childers)、鲍斯特(J. Post)两位学者在1975年出版《美国资讯贫民》一书中,说明知识一如财富,也有贫富之别,且社会上为钱财挣扎之人多为资讯贫民。 帕克(E. B. Parker)、邓恩(D. A. Dunn)于1972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一篇「资讯科技的社会潜力」,说明资讯科技的最大潜力在于降低教育单位成本,进而提供平等而开放的教育机会,使社会上的人可以终身学习。如果资讯教育无法普及整个社会,那么只有那些早已是「资讯富人」可享其成果,而「资讯贫户」所得将少之又少,「资讯鸿沟」将因此而扩大。 综上所述,其实「知沟」的概念,就数学观念而言,不同于「等差」(例如2、4、6、8、10,个数字间的差距是相同的),而类同于「等比」(例如2的1次方、2的2次方、2的3次方、2的4次方、2的5次方,其差距是愈拉愈大,终至天文数字)。 因此在网路世界中,如何减少「知沟」,避免造成知识的贫富过于悬殊,这是政府、教育界、传播学者及社会大众所应共同关心的议题。

十、资讯超载与资讯忧虑

(一)资讯超载(information overload) 著名的学者Anthony Oettinger曾说「没有物质便没有任何东西存在;没有能源,物质便没有动力;但如果没有了资讯,则物质和能源皆因缺乏组织而没有作用。」虽然资讯如此重要,但若未加以管理,就会形成资讯过多或缺乏资讯的情形;过多的资讯超出了管理人员的资讯负荷最适点,不但对决策没有益处,反而会造成干扰决策的现象,那就是「资讯超载」(information overload)。因为人类从环境接受输入的容量是有限的,当人类所具有的内在过滤或选择程序无法处理增加的资讯时,就会发生资讯超载。 1970年,未来学家艾文.托佛勒在《未来的冲击》中提到,资讯的超载将导致生理、心里的疾病。因为人对资讯的吸收、消化、理解有非常严格的临界点。超过此临界点会令人紧张、敏感、不能忍受挫折、不能理性判断事务,更可能行为错乱。 (二)资讯焦虑(information phobia;information anxiety ) 蓝斯·萧(Lance Shaw):「在我们这个对资讯狂热的多饱和纸张污染的社会,已开始出现一种病症;症状是--偏执的迫使自己遍读一切可读之物,当吸收的阅读量超过消化所需的能量时,超出的部份日积月累,最后因压力与过度刺激转化为所谓的资讯焦虑症。」 1950年,美国学者大卫·雷斯曼(David Riesman)出版了经典性的社会学名著《孤独的群众》,首次揭露资讯时代人类的自恋、恐慌、焦虑和孤独。在雷斯曼笔下,他形容现代人个个都彷佛变成了头上顶著两根天线,焦虑地吸收著轰炸而来的资讯新人种。 他们畏惧和别人不同,在讯息大海里随波浮沉,愈和他人趋同,也就愈觉得孤单。于是有一句话的形容,正巧适时讽刺了资讯超载所反应的现象:「过去三十年所生产的资讯多过于过去五千年的总和;今天一份《纽约时报》里所包含的信息量也多过于十七世纪一个普通英国人一生的经验。」 《孤独的群众》预见了资讯时代到来后人们人格品质的改变,雷斯曼所谓的「雷达人」栩栩如生,正是现代人的写照。不过,1950年代固然大众消费与大众资讯的时代已浮露出迹象,但真正的「资讯焦虑」仍与一般民众距离遥远。差不多到了1980年代后期,人们才能从日常生活里感受到「资讯焦虑」的威力。 申克所著的《资讯魔雾》(Data Smog)一书中提出,资讯使人发狂已经不是虚拟的情境,虽然大部份资讯都有益世道人心,但过量的资讯构成一个过度刺激的环境,已把人类逼到一个忍无可忍的境地。波士顿心理学家柏格拉斯劝告他的一些病患,设法减少电子资讯的接收管道。他说:「这种疗法和节食一样,你必须仔细计算卡路里。」这就是所谓的「资讯节食」,方能回归人的节奏。 有资讯焦虑的人大半有两个特质,完美主义及喜欢寻求新奇刺激。这样的人资讯选择多,反而更受桎梏,更不自由,进而因资讯输入过多而耗损不堪。 对于这些涉及资讯时代「人改造与强化」的问题,在西方,从80年代后期开始就已进入它们的教育改革之中。诸如北欧、法国、纽西兰等许多国家,已将资讯及媒体解读的课程列入中小学教育,让学生参与和理解资讯及媒体的结构,生产过程,可能隐藏的偏见,选择性的误差,不当传播的遗害等。工业革命初期,机器大增,有个英国人勒德(Ned Lud)率先反对机器,捣毁织袜机。于是,人们遂将反对新文明形式的恋旧者称为「勒德份子」(Luddite)。 在资讯时代,人们当然不应成为「资讯的勒德份子」,这时候,增强自己对资源污染、资讯超载,甚至资讯焦虑的防疫力,这也就成了一个现代人或后现代人必备的品质和基本训练。西方的教育配合的这样趋势,是对资讯时代的一种正面因应。 (三)因应之道 根据《天下杂志》第一六三期杨艾俐小姐所写的「如何克服资讯焦虑」一文中,归纳出处理资讯的方法,主要可分为七点: 1.掌握战略层资讯 文中引述「合众企管」合伙人张国鸿认为企业的资讯可分为三层,第一层是作业层,第二层是管理层,最高层是战略层。战略层是最没有组织、结构,却是最有价值、企业负责人必备的。 2.吸收资讯要有架构 3.消化资讯 就如宏基电脑个人事业群总经理林宪铭所说的「经过很多次后,我知道新的一定比旧的有用。」 4.勿为琐碎资讯所缠,看大趋势 5.资讯分工才能掌握资讯 资讯繁杂不一,因此必须分工合作,个人吸收一部份,再齐聚讨论,获致结论。 6.善用电脑作为工具 7.训练自己逆向思考 动脑筋是最划得来的投资,遇到棘手问题,逆向思考,最容易找出活路,海阔天空。 综上所述,面对资讯,处理的秘诀在于将资讯「窄化」或「MATCH」到与自己的生活真正相关的范围中;也就是审慎的选择那些真正值得你去耗费体力的资讯。资讯的量越多,筛选的重要性就越形显著。有人认为选择越多自由就越大,然而在面对抉择时,却反而因为不知如何选择而带来更多的焦虑。如果能在事前就确定自己所须要的资讯的范围,选择的范围也跟著减少,担忧选错的焦虑自然也就跟著减轻。

十一、网路教育VS.传统教育

根据美国相关资料显示,由于远距教学、电脑教学的兴起,未来教师的数量亦可大幅减少,300位教师只需留任一位即可。此外,联合报的副刊文章说,未来十年最辛苦的行业就是教师,此话一点不假。由于师生关系的疏离,加上学生广泛接收资讯科技,任何资讯网上应有尽有,声光兼具,当然强过教师在课堂上的声嘶力竭。所以说,教师们如何在网路时代的资讯社会中,应如何因应呢?如何让传统教育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呢?首先,我们先对资讯社会的教学环境形态作一了解。 资讯社会下的教学环境形态约略可分为: (一)学习者由主动或被动的角色变成互动的角色。 (二)学习者可以控制学习环境或速度。 (三)现代教学媒体可以帮助老师担任辅助者的角色。 (四)老师及学习者应具备使用新型态传播工具的基本能力与素养。 (五)进行远距教学(隔空教学),可跨越时空限制、不拘场所、不拘人数的进行教学;学习者可不受时间及地点限制进行学习。 (六)互动士的教学媒体。学习者直接和电脑产生互动,其特色是立即性、回馈性、双向性。 利用媒体加强教学效果有几项优点,例如:加强多感官的「虚拟实境」、学习内容标准化、教学个别化、学习者参与度高、终身学习的方式等。所以说INTERNET的普及将促成「适时学习」(Just in time learning)观念的兴起。火星专家罗威尔在四十岁以前是个日本专家,四十岁以后却突然对火星产生浓厚的兴趣,而且还能够变成「火星权威」,这是难能可贵的一点。「老狗学不会新把戏」可能不适用于现代人。 至于说利用媒体辅助教学的缺点则为:过分依赖媒体、菁英主义的升高(资讯科技可能危及教育平等,促成一种新的菁英主义)、媒体教材的质量与多样化使学习者无法负荷、科技教材的生命周期过短、内容选择的偏颇(应兼顾教材使用技术及内容)、人工智慧的极限(电脑无法取代人类的想像力及创造力)、虚拟真实讲求学习者可以在假想的情境中学习,但过份的投入反而会造成真假不分、人际关系的退缩。 传播科技确实改变了教育,但科技的成长所带来的社会结构改变,并未如想像中的理想,我们认为,引入资讯科技到教育工作时,便须考虑:资讯网路能否忠实的传递知识、人格的陶冶能否透过资讯网路来完成、如何免于被资讯淹没,这是很重要的课题。 很多人认为有了网路之后,学生就可以自己获取资讯,不需要教师,但事实上,一个会教学、会带领学生的教师反而更重要。此外,更重要的是,机器是死的,人是活的,正如古书有云:「宁为人师(身教,以身作则),不为经师(言教,照本宣科)」。电脑或可轻易取代经师的角色,但人师可是它永远无法达到的。

第三章 结 论

一、传播新秩序的建立

若干年前,美国传播季刊的文章中曾提到,传播学是一个正在「发酵」的领域(ferment in the field),环观今日,网际网路亦复如此,但发酵之后会变成何等模样,则有赖识者以前瞻性的眼光及早作好规范和预防,否则,一般大众可能未蒙其利,先蒙其害,这并不是是我们所乐见的。 「马克布莱德委员会」(MacBride Commission)是隶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一个委员会,以研究传播问题为主要目的,由来自世界各地的16位传播学者所组成。该会于1977年起,经过3年的研究,提出「世界资讯新秩序」(Free Flow of Information)的报告,认为「由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及文化形态,以及不同的传统、需求及可行性,各国的传播系统因而相互有异,未有一个模式可放诸四海而皆准」,所以提出「重整世界新秩序」的口号。曾任美联社社长的美国著名报人肯特·古柏(Kent Cooper),更是毕生倡导资讯自由流通,其所著的「藩篱尽除」(Barrier Down)至今为人传诵。 证诸今日,资讯社会伫的各种传播科技,其复杂性更胜往昔,所以传播新秩序的建立就更为当务之急了。在此高度互动的传播环境中,正、负资讯的影响速度及层面都远超过传统单向式的传播,虽然优点多于缺点的新学习典范(paradigm)刻正形成,但却也因为INTERNET上自由开放的环境,使得互动式的学习存在著「肤浅化」、「流毒化」的隐忧。资讯传播的自由固不容桎梏,而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尺度及法律容许的界限,更是绝大多数谨守传播秩序的社会大众所期盼的。这一波资讯传播革命,究竟会将人类文明带往何处?提升至何种境界?探讨这些问题,除了注目于新兴传播科技对政经的冲击外,调查人文层面所受的涵化(cultivation),恐怕对人类真正享受到互动式资讯传播环境所带来的利益,更具根本上的意义。

二、重视「网路伦理」及「网路人格」

套句现今年轻人常用的话,「在网路上,空间不是距离,时差没有问题」,虽然如此,并不代表没有特定空间及时差的网路社会不需要伦理。事实上,这是一种新世代的「新伦理」,我们可称之为「网路伦理」。高雄技术学院电算中心主任陈文生指出,「网路伦理希望能透过某些行为规范,弥补无法经由法律约制的行为。」此外,他亦强调,「大家虽然投注许多心力在网路上,但不要忘记真实生活;毕竟虚拟世界式不可能真实存在并取代真实生活」。中山大学网站上的dosa则认为网路的自由空间固然需要维护,但无论是民主或专制时代都需要伦理,伦理存在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补法制之不足,更是为了追求真善美,不见得一定是约束。 如果网路界能抢在政府力量介入之前,自发性的形成一些网路传播与言论尺度的共识,最好还能够提出一个具有「准法律」效力的「网路言论宪章」,以作为立法机关的参考,基于共识而延伸的立法将更为切实可行。否则,当「剩余的责任者」--政府介入时,那就难免落入干涉言论自由的口实了。 所以说,要建立优质的网路文化,就必须提倡网路伦理及网路人格的建立。

三、网路规范亟待跨国建立

网际网路无国界,「欧洲联盟」有监于此,于1996年4月26日、9月27日、11月28日召开三次会议,积极寻求具体之解决方案,希望在保护公共利益、对抗犯罪、维护言论自由及资讯自由流通之间求得平衡。 依据欧联之研究,网路上不法或有害之内容所影响之层面约有:国家安全(网路上可发现教导制造炸弹、生产非法药剂及进行恐怖活动);未成年之保护(贩卖人口、暴力及色情)、人类尊严之保护(教唆种族仇恨或种族歧视)、经济安全(诈欺、教导如何滥用他人信用卡)、资讯安全(恶意之骇客、叛客即破客「Cracker」行为)、隐私之保护(电子骚扰、未经授权传递个人资料)、名誉之保护(诽谤)、智慧财产权(软体或音乐及其他著作权之非法散布)等。 欧盟认为各国现行法令对上述问题虽然勉可规范,但仍应依赖国际间合作,才能阻绝不法或不良之资讯在网路上流通。因此欧联决议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为断绝不法内容之源流,以及限制其重制品之流通,应加强国际间之合作,包括犯罪内容之交换并严格执法,因各国文化背景不同,对犯罪之认定容有差异,鼓励会员国确定犯罪内容之最低标准。 (二)明定伺服器供应者及业者等之法律责任,并促其自律。 (三)支持使用过滤软体(Filtering software)及分级制度,拟议建立欧联共同标准。 (四)召开国际会议,邀请执法机构、业者及使用者参加,商讨在现有法律架构下,以国际合作方式采取立即措施之可行性,并研商对不法及有害内容之防止订定国际协约。 (五)延伸扩大国际间之对话,仅量邀请所有国家参加。 (六)建立透明之机制,以促进有效且合作之法律解决。 (七)建立欧联网站,提供相关资讯,例如父母管制之软体、各国之资讯活动、父母教师与儿童需要之资讯与指导纲要等。 欧盟的种种做法值得作为未雨绸缪之参考,而如何加强国际间之联系与合作,恐怕是最重要的课题。 此外,证诸我国,现行法规中仍属老旧,如出版法中所谈论的出版品,必须是用机械或化学方法印制而成;广电法中更将广播和电视定义为以无线电或有线电传播声音或影像,以供大众直接收看、收听。这些法规不是为网路量身订做,自无法使网路有所规范,更遑论跨国执法了,这是值得我国当局深思之处。

四、重视家庭教育与价值重建

面对人类为自己创造出的「科技怪物」,大家只能在无力感中束手无策吗?中国新闻学会理事长楚崧秋认为:近二十年科技文明的冲击实在太大,为人类未来计,凡为今日新生代父母切宜深思:究竟我们甘为科技的玩物,还是永为它的主人? 传播科技的进步,居然是社会危险的增加,事实上比大家的预感发展得更快。 美国「美国线上」(America Online)总裁史提夫.可兹则认为,在完善的管制科技,都取代不了良好的家庭教育与健康的亲子关系。这种观点与法界常常使用的辨证案例有异曲同工之妙。嫌犯的辩护律师常在法庭中指控社会不公与恶劣的环境,是「逼使」嫌犯作奸犯科的「元凶」。当庭法官的回答通常是:社会上与这位嫌犯处于相同环境的人多如牛毛,为什么其他人没犯法呢?归根结柢之后,问题重点全部落在家庭教育与亲子关系上。而这种结论搬上网路的虚拟社会同样成立。 史提夫的说法有两项启示:第一,身心健康的孩子,才是父母与国家的最大成就。成长通常只有一次,拥有正确价值观的孩子,本身就有抵挡不当诱惑的能力。第二,网路问题,本质上不是「科技的问题」,而是「人」本身的问题。从这个思考点出发,大家不必为了找不到「科技上」的解决之道而愁眉苦脸,因为解决之道,其实就在你我手中。

五、回归「人」的世界

(一)人是资讯的主人,不是奴隶

《抗拒实质生活:资讯时代的文化与政治》(Resisting the Virtual Life: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Information)是由布鲁克(James Brook)与柏雅尔(Iain A.Boal)合著的论文集,各篇作者并不追悼书写阅读时代的终结,反而强调「电脑数位身分」(digital identities)并不能完全抹煞我们在实质生活中拥有不同鞋码、不同邮递区号的「血肉身分」。 有一部电影,内容叙述科学家努力利用各种高科技建立了一个「殖民社区」(The Colony Community),居住其中,样样事情都由高科技代劳,讲求的是高品质、高科技的生活,但最后人们还是觉得缺少了一样东西,那就是「人味」。 此外,在英国广播公司的一次纪念演讲中,英国约克教区的哈布吉主教说:「网际网路鼓励人们以自我满足为重,不尊重前人所累积的智慧,因而加速了人心的腐蚀!这种跨越全球的资讯科技,造成了资讯的速食心态,而缺乏对知识及内省的精神!」 从平面到立体,从真实到虚拟实境,巨量资讯无孔不入,排山倒海而来,使人目不暇给、穷于应付,甚至束手无策;进而衍生出知沟、城乡差距、资讯超载、资讯焦虑、科技症候群等问题。我们认为,以科技为出发点的文明,带给我们方便,但不会带给我们快乐。此外,再纷杂、紊乱的讯息中,网路规范、隐私权、网路色情、网路赌博......等问题亦应运而生。如何才能成为资讯的过滤器(filter),而非照单全收的知识海绵?如何才能将片段的资讯整合为知识,并在负作用最小的状况之下实际的运用出来?如何才能解放焦虑,成为资讯的主人?

以上在在都是现代网路公民不能也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试简略拟出三要诀如下: 1.应付资讯爆炸的方法是认识自己是资讯的主人,而不是奴隶。 2.资讯的筛选比取得重要。 3.不想被资讯之海溺毙,就只有学会与资讯共舞。

(二)做个清醒的「知识人」

INFORMATION这个字拆开来看,有两层意义,就是 INFORMation 资讯--(告知)和inFORMation资讯--(形成),正如卡洛士.芬提斯说:「现代文明面临的最大危机,是如何将资讯转换为有组织的知识体系。」

未来,结合科技与人文、理想与现实的「知识人」,是管理大师彼得.杜拉克认为「后资本主义社会」最需要的典型。否则科技与人文愈行欲远,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谁都不敢想像。 在资讯焦虑声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以人为本的心,为科技组成的骨架,披上有血有肉的人文外貌,将是适应资讯社会的关键。

(三)以人为本的再出发

从前庄子骂惠施,说他是「逐万物而不返」。而现代人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逐资讯而不返」,对自己的生命、内心没有体验,而综合能力和创造能力,也逐渐的消失、耗弱。 其实资讯社会中,更需要我们去创造特色、创造独特的文化。电脑的发展带来了一个新文化的整合力量,但同时更要求一个人和社群要有特色,才能对此一文化整合有所贡献。 电脑科技的突飞猛进(那是电脑专家的工作),对传播业者而言,它代表的是在这些科技的基础下我们已经可以忘却对科技的忧虑,回归到人文的本质─创意,我们不用再担心技术上的问题(就如同呼吸一般,我们从不担心空气的成份),重要的是你展现的内容,是否能引人入胜,创意的本身是否令人拍案叫绝,经营的本身是否合乎现代企业的管理法则,这一切都告诉我们,我们可以生活得更像一个人所该做的,回归到以人为本的时代,不再为科技所束缚。

最后,希望新媒体、新时代的产生,能让世界公民同声其叹:能活在这个时代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