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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矿产资源合作的理论与现实

时间:2012-11-21 14:18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 要】中国—东盟存在矿产资源合作开发的应然性,但长期以来的合作却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其原因在于该地区仍面临“囚徒困境”和制度失效。解决的途径在于加大交流,增强互信,从而达到新的博弈平衡点,以期形成新的制度。      
【Theory and reality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China-ASEAN cooperation
WANG  Xue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unnan Kunming 650000, china)
Abstract: In the area of mineral resources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situation of China-ASEAN should be so. But there is not a substantive breakthrough for quite some time, the reason is that the region still faced "prisoner's dilemma" and system failure. The Solution will form a series of new systems by increasing communication; enhancing mutual trust and achieving a new game balance.
Keys Words: Prisoner's dilemma; System failure; Countermeasures

从经济学的角度,资源问题是世界永久的主题。由于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客观存在的有限性形成了资源的稀缺性,这即是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生产其国民所须的全部消费品。物品的缺乏,是因为土地、劳动力、设备、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缺乏,这就不得不考虑在世界范围内对资源进行利用和分配的问题。本文限于篇幅,仅以矿产资源这一重要生产要素为视角,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矿产资源合作一简要考察。
一、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矿产资源合作的应然性
2010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启了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新篇章。众所周知,中国与东盟的禀赋优势、地缘优势、产业结构以及已有制度的保障,使该地区的矿产资源合作成为必然。
就矿产资源禀赋而言,主要体现为中国与东盟国家尤其是GMS地区 存在差别优势。一方面,东盟各成员国尤其是GMS地区是世界少有的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而且中国与该地区其它国家的矿产资源的分布有着互补性,尤其是距离东盟其他国家最近的云南省存在大量东盟国家包括GMS地区所急需的矿产资源,比如铁、锌、磷、锡等。同时GMS地区也存在着中国急需的矿产资源种类,比如石油、天然气、宝石、盐、部分有色金属等等。因此该地区的矿产资源理论上可以取长补短,各取所需。另一方面,GMS地区由于地形复杂、地域辽阔、多年战乱、开放时间晚等原因,使这些国家的资金匮乏、勘探技术水平低,其矿产资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勘探。而中国近年在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技术、资本以及人才等生产要素方面对GMS地区国家有着极强的吸引力。因此,东盟地区有条件成为中国对外投资的目的地。
就地缘以及产业结构而言,东盟具备中国产业转移所要求的优势。一方面,中国与东盟有着唇齿相依的亲密关系,仅中国云南省与东盟的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国境线就长达4000多公里,目前水、陆、空等交通设施的改进,使其能够开展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大大节约物流成本。另一方面,东盟具有人口多(超过5亿人口)、大部分国家人均GDP低、市场潜力大等特点,而目前中国正处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中,资源性产业出现了一大批资源性枯竭城市,急需通过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输出,将国内过剩的生产能力转移到国外,就地利用当地资源建立生产基地,来缓和国内过剩生产能力与相对狭小的国内市场的矛盾。因此,就矿产资源产业方面,东盟能够成为中国对外投资的目的地。
就制度保障而言,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已经有了基本制度保障。曾在2000年11月,我国总理朱镕基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从
2002年开始,中国与东盟陆续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可以认为,这些法律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在总的方面已初步形成博弈的均衡状态,也就是说,经过多次博弈,该地区已经初步形成制度。
而就矿产资源而言,纵观已经形成的几项法律制度,矿产资源跃然其中。在《框架协议》和《投资协议》里都有了规定。《框架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的项目列举中,明确规定合作的领域有“矿业、能源”。在《投资协议》第一条里解释“投资”的含义时也提到“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由此可见,矿产资源的合作是合作各方认可的必然要涉足的领域。也就是说,矿产资源的合作开发是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已经达成的共识。
综上,不管从资源禀赋、地缘优势还是从已有的法律制度看,中国与东盟在矿产资源的合作上都应当呈现如火如荼的状态。
二、中国与东盟各国矿产资源合作现状及原因剖析
尽管前文分析了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矿产矿产资源合作的应然性,然而,现实中矿产资源的合作一直进程缓慢。也就是说,该地区矿产资源的丰裕与经济效率之间并未出现正相关关系,这里原因固然很多,但一般来讲,正如美国学者Ian Coxhead所总结的那样:资源丰裕和经济福利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有赖于至少一种扭曲——市场失灵或是制度安排失效???。笔者认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在矿产资源的合作上出现负相关状态的原因在于,一是合作各方正处于艰难的博弈中,二是制度安排失效。
(一)该合作正面临“囚徒困境”
在经济学里,“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被简称为“理性人”或“经济人”,即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已的。就国家而言,各个国家出于主权理念,是典型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即每一项经济活动都是“利已”的。自由贸易区的11国均是单独的信息主体,在每一个信息主体选择自己的策略时,他并不知道其他信息主体的选择。也就是说,每个国家出于个体理性的占优策略 会选择不合作,结果显然是整体的不合作,也即是整体上最坏的结局???。就中国与东盟矿产资源上的合作而言,从近几年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以及东盟国家甚至东盟内部的动荡来看,该地区合作仍然处于 “整个合作协议被破坏”状态。真正在矿产资源的合作开发上仍然是说得多做得少,在合作上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囚徒”理性的利益博弈是重要原因。
(二)该地区的合作存在制度失效
尽管经过10年的发展,中国-东盟地区形成了《框架协议》、《贸易协议》、《投资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协议,但这些制度还未能真正发挥出相应的作用,其原因有很多,比如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遇到的国际批评、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挑战、东盟各国国内法的差异等等都是主要原因。虽然应经济全球化之需,东盟各国对其法律制度陆续进行了修改,涉及税收、行政审批等,但总体上来说,对外商的投资仍然持保守态度,尤其是涉及矿产资源,大多数国家规定矿产资源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项目,还有不规范的外汇制度、严格的劳动用工制度等等都导致中国与东盟之间法律协议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基础。
三、解决途径
我们通常认为,合作就是一种博弈,博弈的结果就是达到利益的均衡,其外在形式就表现为一定的制度,尤其以正式的法律制度为多。但尽管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合作已经形成了一些制度(如《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等等),也即意味着中国与东盟在总体方面已经形成均衡,但正如前文所言,目前在具体方面的合作,比如矿产资源的合作上却出现了负相关关系,其原因有“囚徒困境”以及制度失效,对此诺思分析为:当相同的规则集合施加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其结果肯定很不一样。虽然规则相同,但由于实施机制、实施方式、行为规范以及行为者的主观模式不一样,于是真正的激励结构和被认知的后果就不同。申言之,对于东盟自贸区的合作,即便是有了总体上合作的法律制度,但就具体合作项目却不容乐观。原因在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多达11个国家,那么《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争端解决机制》这些相同的规则集合施加于这些社会,其结果肯定更具复杂性。东盟各国的实施机制、实施方式、行为规范以及行为者的主观模式不一样,其结果肯定大相径庭,这正是前文论述的合作障碍所在。
那么如何才能在矿产资源的合作上真正达到均衡、出现实质性进展呢?笔者认为,下一步应当针对前文提出的“囚徒困境”和制度失效对症下药。
首先是如何走出“囚徒困境”。经济学上的“囚徒困境”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条件是双方不能互通信息,也即是在不了解对方任何作息的情况之下所做出的抉择,也才会出现前文已述的任何一方都会选择不合作的占优策略。也即是说,要打破这种困境,我们必须走出“囚狱”,充分沟通,其结果是完全有条件达到博弈论中最理想状态,即双方都选择合作,其结果就是总体效率达到最高,同时也提高了合作双方的福利水平。但走出“囚狱”的概率与成员多少呈负相关,成员越少,走出去的概率会更高,成员越多,难度越大。鉴于东盟成员国数量多的特点,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应当本着“最小单元”原则,根据每个东道国的具体情况实施不同的策略。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之后,合作才会有实质性突破。
其次是解决制度失效问题。其实制度失效与“囚徒困境”一样,也最终是由信息不充分所致。如果中国政府能够与东盟各国携手打破“囚狱”,推诚布公,取得东盟各国的信任,导致制度失效的障碍就会得到解决,此时博弈又达到新的平衡点,新的制度就有望产生,这些制度无疑会补充、修正、完善诸如《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等法律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真正从制度上保障各种投资行为。
综上,中国与东盟各国合作中的信息沟通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合作进展。如果还如当今学界大多数人仅从宏观上谈与东盟的合作问题,无异于纸上谈兵,异想天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