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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侦查的方法问题研究

时间:2011-12-06 12:01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 要:在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犯罪也呈现不断发展、变化的趋势。刑事侦查要实现其打击犯罪的功能就必须要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技术性侦查能够使侦查主体充分发挥技术的优势,形成一种有效的侦查破案的方法。 关键词:刑事侦查 侦查技术 技术性侦查 方法

一、前言
刑事侦查因为其自身的特点,往往被“局外人”(无法参与到侦查过程中的人)神秘化,似乎侦查人员都有一种神秘的力量,可知晓一般人不能了解到的东西,揭露一个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人命的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甚至于对案件再现。能够引起一般人对侦查的神秘感,除了人们自身大都具有的猎奇心态外,可能就要归功于侦查自身方法手段的特殊性。这样的例子,其实从早先的《福尔摩斯探案集》开始就已经能够体现出来了。到现在,一部经典的系列美剧CSI更让人们感到刑事侦查的魅力。
实际上,就美国和西欧国家的刑事侦查而言,物证技术(Criminalistics)就是侦查的主要甚至全部内容,所以它们的侦查学是专门研究物证技术方法的学科。我们国家因为早先受前苏联的影响很大,因此侦查及侦查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重新确立的时候,基本上沿袭了前苏联的模式和学科体系,内容多为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破方法的组合。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刑事技术领域也不断拓展,侦查学中的侦查技术独立成为物证技术学。 正是因为学科的分立,侦查实践中,侦查(仅包含后文区分的非技术性侦查措施)与物证技术相对独立。虽然这样可以使侦查与技术分工明确,发挥一定的比较优势,但就笔者自身的侦查经历看,侦查和技术的截然独立,使得侦查的整体比较优势可能不明显。因为,侦查和技术在内部运作过程中,不应当或不可能割裂开来。如果侦查人员仅知悉非技术性侦查措施,必然因缺乏技术知识(或自然科学知识)而丧失侦查机遇,同样,技术人员缺乏非技术性的侦查意识,也无法把握转瞬即逝的侦查机遇。因此在这里,需要讨论的或解决的问题是,技术与刑事侦查的关系,特别是技术对其产生的影响,最终使刑事侦查形成何种更加有效的模式,提高侦查效率。
二、刑事侦查的资源——侦查技术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侦查活动,侦查当中存在不少的稀缺性资源,比如时间、警力、资金等。这些资源随时都可能处在供给小于需求的状况。时间,虽然对任何一个人不会多不会少,但人人都面临着如何分配时间的问题。当人们决定做某一件事情的时候,必定会失去做另一件事情的机会,自然就陷入一种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境地,而时间在这里也就成为了稀缺的资源。侦查中的一分一秒,必定是稀缺资源,不把握住这样的时间,可能会失去破案的机会,侦查可能会陷入僵局,进而案件也可能会成为悬疑案件。虽然实践当中,我们在侦破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时候,会不惜一切代价地投入各种资源,但我们也都知道,刑事案件破案的速度会产生何种社会效应。对于侦查中的警力、资金等人力物力资源,与时间一样都会面临供给与需求的紧张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得不去思考刑事侦查中到底形成一种何种的运作模式更能够保障侦查的效率,或者使侦查活动可以更具科学性。
侦查模式,就传统的侦查学的观点来看,是案件侦查的标准式样。按照案件侦查途径,侦查模式可以分为“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两种。 “从案到人”是指受理案件时只知道案件结果或后果,而不了解犯罪分子是谁,因此,侦查是从犯罪事实开始,通过对犯罪事实的侦查,揭露和证实犯罪分子。它实质上是从犯罪实施阶段形成的痕迹入手开展侦查,起点一般是从犯罪现场开始,通过现场勘查、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发现线索,收集证据,最终证实和抓获犯罪人。“从人到案”是指受理案件时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但不了解犯罪事实,侦查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开始。其实质是从犯罪预谋阶段和罪后反常阶段留下的痕迹入手展开侦查,以有关嫌疑人为侦查起点,通过查证有关线索,搜集证据,进而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这两种侦查模式在实践中,都是经常相互结合,综合使用,保障案件的侦破。基于这两种模式的刑事侦查,要提高侦查的效率,其实无需做本质上的变革。只是在本文语境下的模式与传统侦查之模式,有一定的区别。本文所论述的模式,强调的是在传统侦查模式下,侦查资源(主要是侦查技术、警力)的利用、配合。这里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在传统侦查模式下怎样使相对有限的侦查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那么除我们曾提及的时间、警力、资金外,侦查的最大、最具潜力的资源应当是侦查技术。
侦查技术,在刑事侦查理论中存在着不同的表述方式,因应用范围的不同,可被界定为刑事(检验鉴定)技术或物证技术。虽然从概念上讲,刑事技术与物证技术有所区别,但从技术的应用来看,其内容基本一致。所以在这里,侦查技术被定义为,利用自然科学的理论,科学技术的方法,发现、记录、提取、检验、鉴定与犯罪相关的痕迹物证,揭露、证实犯罪,为侦查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技术手段。侦查技术缘何成为最具潜力的资源,主要是因为我们所处时代的技术特征——技术的发展带给我们无限的可能。除此以外,在某种程度上技术也能够排除侦查中的一些主观因素的干扰。也就是之前所提到的,侦查的资源之一——侦查技术,必须要适应所面对的犯罪手段。所以侦查技术对于侦查而言,在绝大多数场合都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而不仅仅是辅助作用。
三、技术性侦查
在现有的两种基本侦查模式下,对侦查技术这一资源的运用,则可以形成一种侦查方式:技术性侦查。
对技术性侦查的探讨实际上也必须再次回到对技术本身的说明。由于人的感官能力具有阈限,工具(技术)便能拓展人们的感官范围和活动范围,使原来不可能触及的领域成为我们可以感触的世界。但“技术并不像人们当初所估计的那样能够胜任人类的一切重托,反倒引出了许多更复杂的给人类带来厄运的莫洛克神。” 现代社会的刑事侦查在这样复杂而矛盾的现象中,必须得处理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案件,维护社会基本的秩序。要想实现侦查的目的、发挥它的功能,就要让侦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原有的、经验性的、常规的侦查方法之上。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有的侦查方法其实有丰富的技术措施,只是我们应当怎样看待这些技术措施,即侦查与技术性侦查的不同之处。
技术性侦查主要涉及到大量的技术性侦查措施的应用。侦查措施按照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技术性的侦查措施和非技术性的侦查措施。 技术性侦查措施应当包括含“技术性”或“科学性”的方法,相对而言,非技术性侦查措施主要包含了传统的侦查措施类型。这些基础性或常规性的侦查手段在不少的普通刑事案件侦查中是主要的措施,但对于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常规的侦查措施显然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必定会借助于刑事技术的力量,使侦查有客观的依据和正确的方向,而在此技术的手段也应当在侦查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另外,即使被称之为常规或基础性的侦查措施,其实必然因我们所处的时代的特点而融合相当的技术因素,所以,侦查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技术性的。技术性侦查不仅仅是将技术与侦查力量简单融合,如果是这样那就等于将现在的侦查方法机械组合。它应当是侦查力量与技术的有机整合 。
另外,在某种程度上侦查与技术性侦查在思维起点上有所不同。传统的侦查主要就是以前面提到的两种模式运作,其核心在于“人”——犯罪嫌疑人。因此不可避免地,在侦查过程中,不论我们掌握了多少证据,最终必须想方设法地抓到“嫌疑人”,让他告诉我们有关案件的更有价值的信息,比如说根据口供再寻找物证。而这一点恰恰是侦查中刑讯逼供的根源之一。
技术性侦查由于是以技术为主导的,考虑的首要问题不是人,而是现象,即案件中的所有信息。进而以此形成各种合理假设,并加以印证。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可能因为线索、证据而被抓捕,但他不再是查清案件事实的突破口。所以技术性侦查带来的当然是侦查思维的转变。
四、技术性侦查方法
侦查的任务之一是要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即收集现场各种信息而“再现”案件事实。那么技术性侦查本身的特征就决定了它在再现案件事实这一方面的优势。
讲到技术性侦查的方法,它实际上包含了痕迹检验的技术、法医检验技术、文件检验技术等多种门类的技术方法。这些技术作为相对独立的学科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技术性侦查对它们的运用,不能是仅是工具性的,而应当是以技术为基础的围绕案情重构、再现的综合应用。所以,就理论上讲,技术性侦查方法是以实验、检验技术为基础的,以物证为中心的发现、提取、固定、分析、再现等方法的总和。那么,技术性侦查方法何以以物证为中心呢?这里技术方法的运用过程必定离不开人,需要人(侦查人员)的逻辑思维。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将自己能够获得的物证和其他证据一并审查、分析,厘清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尽可能符合客观情况,印证某一个侦查假说。在这样一种思维与技术方法的结合当中,我们才有可能在现有的认知能力下回溯以往,发现过去,让案件的事实呈现出来。
所以技术性侦查方法包含技术和人为主的内容。在这里我们无须过多地讨论侦查人员素质高低对侦查活动的影响,因为有一个显然的道理,侦查活动——正如文章开篇所提及的——是一种智力活动,需要较高的智商 ,这当然是对素质的要求。技术性侦查方法需要侦查人员来运用,也就是人应用技术。所以,技术性侦查一个关键还在于人对技术的应用。技术性侦查对侦查人员运用技术的能力有较高要求的同时,也非常需要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针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假说、推论、再现的能力。
前文提到技术性侦查方法能够帮助再现现场,再现现场就是再现案件事实发生的大致经过,也是基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有限的信息(物证)而经过思维分析得出有关案件事实发展较为合理的结论。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已不局限于对技术方法的简单应用,而是会有大量的知识和逻辑思维的应用。这种方法的典型运用在侦查学当中被称之为犯罪画像或犯罪心理画像。犯罪心理画像实质是以行为证据分析为内容的,也就是以物质交换理论为基础,力图通过现场提供的各类信息(物证)分析犯罪人可能的行为和特征,进而再现现场。刑事案件现场再现之所以可以运用犯罪心理画像或行为分析的方法,实际是在于刑事侦查技术能够为说明案件真相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侦查人员以此信息为基础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总之,技术性侦查方法的运用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正如刑事侦查本身博大精深一样,其方法是经验与理性的结合,技术性侦查及其方法同样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人与技术的有机结合,发挥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参见,郭晓彬:《刑事侦查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许良:《技术哲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侦查过程中所用的技术较多,不少涉及特殊技术手段,这些技术因专业和侦查力量分配问题而不宜于宽泛的使用,所以不是这里的整合对象。
 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这也不是一种随意的拔高,因为侦查人员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下,推测各种可能,分析犯罪行为,得出合理结论,这显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