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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央视大火案处理看共同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

时间:2011-07-14 09:18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社会生活的征表。共同犯罪理论从来都是以共同故意犯罪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在现实生活中,二人以上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实施过失犯罪并非不可能。如此以来,为了有效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做到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合法地追究数个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合理的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理论必须对此做出明智的反应。央视大火案就是近年来一个典型的以共同过失犯罪来处理的案件。本文围绕央视大火案的处理浅析共同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央视大火案;共同过失;共同犯罪;共同注意义务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学界通说亦认为,共同犯罪仅限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日益为广大学者所关注。共同过失犯罪,是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一个或数个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目前各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刑法学界对共同犯罪理论是否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分歧,主要有肯定说(限制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肯定说
  虽然否定说仍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通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肯定说即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该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有数人的共同行为,主观上即使出于过失,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曾明确指出:在所有的人的行为都是过失实施的情况下,就发生过失的共同犯罪的问题。
  “肯定说一般立足于行为共同说,重视刑法主观主义,认为共犯的本质在于数人以共同行为的意思就够了,并不要求有共同的故意。”代表人物主要有:日本的木村龟二、牧野英一、大场茂马、冈田朝太郎等,德国的布黎和前苏联的特拉伊宁,我国学者侯国云、张明楷等。虽然以上学者都秉持肯定说的观点。
  (二)否定说
  该理论认为共同犯罪只能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所谓的过失的共同犯罪应解释为过失犯的同时犯,因为在过失犯的场合,意思联络并非是关于犯罪的意思联络,因此将其作为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是不充分的,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
  二、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
  (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社会生活的征表,共同犯罪制度同样是人类为了应对纷繁复杂的共同犯罪现象而创设和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由于共同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刑事立法确认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不仅大量存在,且大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运用日益增长的趋势,给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现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无法有效地制裁和遏制这类犯罪现象。从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有确认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必要。
  (二)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是刑事立法的需要
  作为实然法存在的刑法,由于受一定时期主客观因素的多重影响,及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往往会呈现出其不合理性、局限性以及滞后性。我们对理论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以法律是否规定而决定其存在与否。”“立法缺陷并不妨碍理论研究,恰恰相反,理论研究为立法铺垫了理性基础。”在实践中,因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而导致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从而分别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为有效制裁和遏制共同过失犯罪现象,在立法上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极其必要。
  三、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是解决共同过失犯罪人刑事责任的需要
  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规范犯罪的刑法必然要对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予以反映和评价。既然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可否认的犯罪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正确解决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必要将共同过失犯罪上升为法律,在法律上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作为共同犯罪的法定类型。
  四、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
  笔者认为: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人,由于行为人全体的不注意,共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要件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构成过失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共同的危害结果
  (1)共同的过失行为,是指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都不仅自己没有履行共同注意义务,没有实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而且也没有能够履行促使他人履行共同注意义务,没有促使他人实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由于各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不作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2)共同导致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此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确定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一个或数个危害结果,这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根据。
  2.共同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要求各行为人的共同的实行行为与发生的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每个过失行为和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各个过失行为都是这一危害结果的原因,共同的过失行为与共同的危害结果之间的这种客观联系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基础,只有与每个过失行为和最终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对于客观要件,以央视大火为例:央视大火案2 1名被告人中,7人来自央视,另有 6名被告来自施工单位中建公司、北京城建集团。他们接到央视新址办通知后,安排燃放活动当晚的消防、保安工作。其中,客观共同过失行为表现为:“建设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大型礼花焰火燃放活动;有关施工单位大量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配合建设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监理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采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的问题监理不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工程中使 用不合格保温板问题监管不力。”在客观方面,央视大火案的21名被告由于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产生了在此整个环节中的共同注意义务,而在此过程中,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符合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主观要件
  (1)共同注意义务: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具有过失心理。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意味着各行为人不仅要对防止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给予足够的注意,而且对防止同案其他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也要给予足够的注意。
  (2)共同过失:过失共同犯罪是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其主观方面不可能像共同故意犯罪那样具有某种意思联络,其主观方面的共同过失就表现为各行为人或出于疏忽大意未曾预料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状态或出于过于自信而相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状态,均未履行共同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主观方面来看,在央视大火案中,被告人徐威、王世荣等13人分别作为央视新址办、国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工程承包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基于职责、的要求负有保证央视新台址安全生产的特定注意义务。王世荣、高宏等人还系央视新台址安全生产小组的领导或者成员,具有安全生产的特定注意义务。被告人刘发国、沙鹏等5人,基于其从事职业的要求,具有不能在施工工地内燃放烟花的特定注意义务。被告人薛继伟、张炳建没有运输烟花爆竹的资质,具有不能运输烟花爆竹的特定注意义务。正如公诉方在庭审中解释,央视新址为重点消防单位,是《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相关被告人应当明知,对此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各被告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21名被告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形成前后连续的整体,共同作用导致央视新台址重大火灾的发生,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具有了共同过失内容,符合了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
   对共同过失犯罪,通说主张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予以处罚。所谓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指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尽管各犯人行为只是整体共同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但是为了坚持“个人责任原则”共同犯罪人也必须承担整个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可能仅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但各行为人负有共同注意义务,行为人不仅有义务防止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同时也要协助和提醒共同行为人加以适当注意,此时行为人之间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每一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共同危害结果都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即因为多人行为,形成了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才与结果发生了因果关系。所以每个行为人均要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分担刑事责任,这也是公平、正义的责任分配原则。
  当然与共同故意犯罪一样,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并非说各个行为人均需承担相等的责任。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也应当区别责任轻重对其科处轻重不同的刑罚。在确定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责任大小时,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程度以及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三种因素。即罪责刑相适应,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合理分配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的刑事责任。
  综上,以央视大火案为例分析:公诉方将21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三等。徐威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地安全工作,却无视有关规定和消防责任,滥用权力,擅自决定组织烟花燃放事宜,不听民警劝阻,是造成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刘发国、王世荣等12人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中包括5名央视员工和两名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余下8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导致火灾发生”。 笔者认为,由于徐威、沙鹏、李小华、刘发国等人在燃放烟花中“共同确定,共同执行”,无论从过失程度及对危险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对火灾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应当确定为过失共犯的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而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无论是在注意义务方面及过失程度方面、对危险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方面都小于前面的主要责任人,只起到了导致火灾发生的间接作用或推动作用,其在本案中应当分担的责任根据其自身危险性应小于主要责任人。
  六、结语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应用到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的审判判例,不难看出,共同过失犯罪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多,由于共同过失行为导致的疑难案件因为立法的缺失而陷入尴尬境地。在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应用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理方法,所以,现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无法有效地制裁和遏制这类犯罪现象。因此,笔者认为确认共同过失犯罪是解决共同过失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督促各行为人履行共同注意义务,从而妥善处理共同过失犯罪案件,有效遏制共同过失犯罪现象。但应当严格限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以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共同犯罪的惩罚范围,即承认并限制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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