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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私人侦探行业现状及立法规范

时间:2010-11-11 10:03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论文关键词】私人侦探行业;立法规范
  【论文摘要】私人侦探业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发展迅速并且有很大的社会需求,但同时也存在着整体行业的不规范以及国家对这种机构与侦探行为的难以调控等问题。因此私人侦探行业虽然在官方的默许等条件下悄然存在,但至今其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所以,加强自身的内部规制并且积极推进国家的法律认可成为这个行业整体发展的方向。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及社会分工的细微和专业,新的行业不断发展、衍生,如物流业、社区服务业等。私人侦探行业就是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但是和其它行业相比,私人侦探业又有着其特殊的发展条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而侦探业至今缺少法律的规范也造就了目前私人侦探行业处境的尴尬。
    1.私人侦探行业概述
    现代意义上最早的私人侦探,一般认为是法国人佛朗科斯.尤根.维克多( Eugene Francois  Vidocq)。据记载,维克多出生于1775年,曾经当过剑手、士兵,因为有着犯罪前科人狱,沦为囚徒和逃犯。正因为他在狱中对于各种犯罪形态的了解,使他成为了现代犯罪学和侦查术的第一位职业侦探。
    中国私人侦探行业的产生较晚。1992年,以上海端木宏峪为首的几名资深刑侦专家成立了建国以来第一家民间侦探(调查)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主要承接民事案件调查取证、企业与公民个人安全咨询一类的业务。但不久以后,鉴于当时未经注册的“侦探”行业难以管理,公安部和工商部门于1993年对各地的此类机构进行了取缔。
    1993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中称:“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门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此类机构“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这也是第一次以官方的角度评价了私人侦探行业。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整个社会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此类业务一直没有真正停止。一方面因司法体制改革的深人,使得使得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诉讼标的的执行越来越被当事人看重;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与人的观念的变迁,企业与公民个人对于此类专业的调查服务有了新的要求,这直接带动了私人侦探行业的业务类型的发展,比如打假服务、婚姻调查取证、商务调查等。对于这些新型侦探业务,国家机关并未明令禁止,鉴于1993年的公安部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因此私家侦探在我国目前未见任何法律评价,而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惯例,应当认为仍可经营。
    2.我国私人侦探行业现状
    目前,我国私人侦探行业的业务范围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主要涉及商业调查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等领域。
    私人侦探机构所提供的商业调查的服务范围很广,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企业资信调查。即对被调查企业的资产和信用情况进行的调查,具体的调查内容为:对被调查对象的资产情况、法人或股东背景及信用、履约能力、商业历史进行调查,客观地了解被调查实体的资产及信用状况。保险索赔调查。是指发生保险索赔时,对出险案件运用合法手段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调查核实,从而找出出险案件的真相。商业反欺诈调查。除了保险欺诈外,它还负责一些企业的反合同欺诈以及其他方面的欺诈行为。在中国进人WTO以后,随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的日益增多,因此商业反欺诈调查逐渐作为一个新近崛起的业务门类。四是雇佣资质调查。主要为企业的雇佣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它分为雇佣前调查和在职行为调查。主要的调查内容有:核实调查应聘人员或雇用人员的学历、工作履历、个人经历及表现、个人品行、信誉、家庭背景等等。

    私人侦探行业领域的重头领域在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一般来说,目前这类调查主要为三大块:
    2.1民事侵权行为调查。主要针对一般的侵权行为,如匿名诬陷、侮辱、轻微伤害等因为够不上犯罪,所以无法由国家专门的侦察机关受理,但由于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又需要使用一定的专业调查手段才能有效的查明嫌疑人,收集证据。
    2.2婚外情调查。我国婚姻法规定,当婚姻关系出现纠纷时,应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婚外情是指一方配偶与第三方(或者多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它所侵犯的是配偶之间的忠诚义务,因此婚外情调查内容主要是收集两方目标关系暖昧、已经直接危害合法家庭婚姻关系的证据,从而为一旦出现的离婚诉讼作准备。
    2.3可执行财产的寻找。如今广泛存在债务的拖欠以及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的现象。一些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前转移隐匿财产,从而达到拖欠的目的。这类转移活动的计划性和隐蔽性较强,兼之法院本身执行的弱点,造成了司法实际上的不公正:胜诉方却不能得到执行财产。而具有专业调查能力的私人侦探机构的介入无疑为这类当事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
    3.私人侦探活动的立法规范
    客观地说,目前中国私人侦探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操作能力还是很有限的。由于没有一套规范的行为准则,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工作效能都无法提升起来。而且市面上的调查公司鱼龙混杂,有些低素质的从业者对客户的不当行为也给行业的整体形象与客户信誉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因此,从立法上对私人侦探的活动做出合理的行为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3.1私人侦探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这作为一项硬性条款,是私人侦探活动的前提。
    3.2私人侦探的活动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和被调查对象的隐私。尤其对于第二点,隐私权的保护上,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一般而言,任何机构和个人在获取别人的个人数据、信息时必须事先经过批准且使用公正手段。由于私家侦探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而且他们开展活动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这就更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3私人侦探的活动禁止违反职业道德。结合现实中的一些行为,大致可以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