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调整人行为的高尚要求,法律是基本要求。面对道德滑坡现状,急需将一些失落掉的传统价值观念纳入到法律硬性的约束机制。“以德入法”即道德法律化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之一。 法治社会的形成导致了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化,即以德治主导变为法治主导,这必然要求在法治基础上加快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型。 二、 道德法律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我国道德建设的迫切要求。 当前,人的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受到社会转型不小的冲击。传统的道德标准出现了紊乱和下降,在利益驱动下, “金钱至上”、“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诚信缺失,投机取巧等现象严重。而新的道德标准体系尚未形成,在这种境况下,急需法律确立行事规则,正确引导、弘扬传统道德。 三、 道德法律化是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的内在要求。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即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此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但我认为应在具体内容上继续强化:如“协力”义务即缔结合同当事人所负的竭力促成合同成立的义务。 以买卖关系为例, (一) 当事人一方恶意磋商,如房屋买卖中,明知对方已开始做合同成立后的准备, 二、 遗赠制度 对于遗赠制度中的“遗赠情人”情况,当前形势下应加强立法。 (一) 当今“包二奶”、“找情人”等有悖伦理的现象大量存在,离婚率也呈现上升 (二) 在目前遗赠制度中,未就遗赠情人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引 三、 遗失物拾得制度 《民法通则》就拾得行为仅规定拾得人的义务即应将失物归还失主。物权法中则详细规定了拾得人的权利。如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拾金不昧的美德得到了实质的弘扬。但我认为,拾得人获得的不应仅仅是“必要费用”,还应给予报酬。 (一)目前,很多人看到失物后,漠视不管。 究其原因:有的认为世风日下,好人难做,如获酬谢,怕人误会。而通过报酬规定,即可解决这种两难境地;有的认为拾得返还失物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因此会丧失许多机会,如赚钱商机或因缺勤而遭辞退。那么这些损失如何去计算?基于公平理念,法律也应进一步规定报酬。 (二)立法将更有操作性 法律规定:拾得人应将失物返还权利人。但实际生活中,很难认定侵占人而且侵占人往往慑于法律责任而不敢动用财产,造成资源浪费,物权法的“必要费用”规定对其返还又无吸引力,对此不妨通过报酬规定鼓励返还。 (三)更有力地约束了部分遗失人不知感恩的不良心态,从另一个层面实现道德法律化。 参考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