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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时间:2012-12-10 15:00 来源:www.lunwen163.com 作者:163论文网 点击:

摘要:详细分析建设单位在合同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说明了由于风险引发的法律责任,并提供了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主体,负有依法发包和建设管理的法律责任,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设单位凭借优势地位,往往怠于履行应尽的义务及责任,合同管理欠规范。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防范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行政及法律处罚的危险。
建设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游走于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一旦被监管机构查证,将为企业或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所带来的损害,也是企业难以承受的。
建设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三大阶段,即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工程建设阶段;同时也是各种违法行为和法律纠纷的高发地带。以下对各阶段合同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源做逐一分析。
二、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源
1、招标投标阶段
⑴、采用化整为零、肢解项目的方法,或以技术独有、涉及保密等种种借口规避招标,违反法规,触及法律风险。
⑵、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限定不合理的资质条件和业绩证明、规定不合理的招标文件获取办法等。
⑶、在发放招标文件时要求投标人在同张表格上逐一签名、在标前会议时设置投标人签到等,有意无意透露了投标人的名称或数量;设有标底时,故意向他人泄露标底。
⑷、在评标澄清或定标前,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或者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中标为条件胁迫候选人让步获利。
⑸、在推荐名单之外确定中标人;否定原有评标结果,进行复议确定新候选人;胁迫、诱使第一候选人主动弃标,改由他人中标等等。
2、合同订立阶段
⑴、在招投标之前先找施工单位协商,确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之后再进行形式上的招标。所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会带来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⑵、为能降低造价和提前竣工,签约时擅自或者胁迫对方减少合同价款、压缩合同工期,缩减承包范围等,变更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通过订立“黑白合同”,侵占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⑶、将工程肢解成若干区段,发包给众多的承包单位;为能发包给特定单位,建设单位对其资质不足视而不见,或者允许与资质强的单位联合承包,借以逃避法律责任。
⑷、签订合同时,习惯提供格式条款让对方签署。格式条款隐藏一些保护己方剥夺对方权益的约定,或者设置法律陷阱不向对方明示;此外,由于工程内容复杂,条款表述繁多,在理解上经常发生争议,由此引起合同纠纷。
⑸、订立合同时,建设单位不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导致代理人超越权限签署合同;此外,要求对方提供单方履约担保,己方并不提供对应的支付担保,违反了担保对等的强制性规定。
⑹、为了逃避监管,订立合同后不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者虚假备案;合同变更之后,变更的内容几乎从不进行相应备案。
3、工程建设阶段
⑴、施工设计文件出图一出,未经审查批准即擅自交付施工单位使用,隐藏着质量安全风险;擅自修改设计,一些重大修改也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⑵、在施工许可证尚未领取,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尚未审查,或施工现场尚未“三通一平”,即催促施工单位尽快进场强行开工,结果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⑶、对工程质量监督、环境影响报批和安全资料提供等工作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应的报批工作投入力量不足。
⑷、为能提前竣工或者提前使用,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现象;为了降低造价,一些项目的质量安全设施准备不足,无法满足规定标准,带来较多的质量安全问题。
⑸、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未待验收合格便提前使用;进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时,虚假编制,骗取备案。
三、风险引发的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尤其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居多。
1、建设单位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额外收益和不当得利。经济处罚恰恰釜底抽薪,将建设单位的非法收益予以没收,并根据违法情况进行罚款,使之得不偿失。
2、建设单位受到责令改正、停止建设、结果无效等行政处罚,无疑大大增加了建设单位的违法成本。
3、刑事处罚是对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处罚的对象一般是建设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接当事人。一旦罪名成立,刑事处罚将对企业或个人造成重大影响。
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落实合同会签制度。
建立合同评审机制是防范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最重要的就是合同会签制度,合同在签订之前,各个业务部门应当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将本部门的意见签署在合同会签单上,明确是否同意签订合同,合同内容还应该做什么样的修改。
合同评审属于风险的事先防范,事先防范投入的成本远远低于事后救济,,但起到的作用却不可估量。事先防范的投入和事后防范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先防范的投入大,事后救济的投入就小,甚至不需要事后的救济。重视发挥合同评审机制的作用,可以以小的投入获得大的收益,防止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2、收集有关的合同文本,对合同文本进行整理,形成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示范文本。
企业最常使用的合同是最重要的合同,是关系企业经济效益的重中之重。建设单位应当针对经常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总结,一方面可以借鉴行业内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自身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实际履行的经验,及时总结这些经验并书面化到合同中去。此外,当法律以及行业规范的更新变化,应及时调整示范文本。这样可以降低工作强度,更重要的是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避免合同风险。
3、加强法律培训工作。
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能力。法律风险的预防,一方面需要经办人员增强责任心,另一方面需要经办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所以企业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履行合同的过程注意收集保管好本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据和对方违反合同的证据资料,尽量将过程用书面形式记载下来,既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又可防止诉讼发生时败诉。
4、设置法律事务部门,内外人才优势互补。
建设单位可以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法律顾问可以参与决策,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变传统的事后防范为事先预防。
法律顾问与律师立足点不同,法律顾问偏重于决策顾问、事前预防和控制风险等前瞻性工作,律师则偏重于事后诉讼、降低企业损失等善后工作。两者优势互补,融合一体,能够增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
5、加大合同管理深度,多种手段综合运用。
合同管理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管理行之有效的基本管理手段。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加大合同管理深度,建立履约考评制度,用数据进行管理,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五、结语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决策者和管理者,肩负重要的社会责任,应当正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建立持久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建设单位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